【故意杀人】一审故意杀人罪被判定,律师介入获罪名不成立
发布时间: 2018-07-26 | 180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53号
【委  托  人】*
【审理程序】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故意杀人罪不成立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马嘉宁 律师、周仕带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陈*林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次年1月24日被逮捕,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同年7月14日被移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理。2015年5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林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及故意杀人罪被判决死缓,但陈*林对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认罪,并提出上诉。

原审判决被告人陈*林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及故意杀人罪被判决死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林参与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判决;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代理过程
    陈*林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并没有委托律师,只是由指定的法律援助为陈*林提供辩护,后一审判决陈*林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由于陈*林一直对故意杀人不认罪,并自行上诉,其家人亦决定委托专业律师辩护。在咨询多家律师事务所后,最终还是选择委托我所办理本案。我所律师在接受陈*林委托后,快速并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迅速掌握案情要点。在二审阶段,主办律师积极与法院取得联系进行交流、了解案件的大致走向,确定调整办案思路,撰写法律意见书、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在办案的同时密切与当事人联系,缓解其压力。在这个委托期间,主办律师自始至终认真负责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林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获得家属对我们工作的认可。
 
三、代理意见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林犯故意杀人罪,本案纯粹是另一犯罪嫌疑人陈*友出于报复、立功以及减轻自己的刑罚而陷害陈*林,不应认定陈*林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二)陈*林在抢劫罪行为中主观恶性较小,且是初犯。在归案后,主动进行交代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四、争议焦点
   陈*林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五、律师点评:
    如果一旦涉嫌刑事犯罪,最好尽快让律师介入,快速会见犯罪嫌疑人,迅速掌握案情要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让律师积极与主办警官、法院取得联系进行交流、了解案件的大致走向,让律师确定调整办案思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返回列表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 | 宁夏在线 | 刑事律师 | 佛山婚姻律师 | 佛山刑事律师 | 佛山合同案例 | 东营搬家公司 | 太平洋在线 | 谢保平律师 | 沈阳律师 | 中国律师
Copy©right 2003-2017熊何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91131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