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律师介入获缓刑
发布时间: 2018-07-26 | 18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604刑初523号
【委  托 人】梁*禄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缓刑结案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马嘉宁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9日,梁*禄与周**因驾车超车问题与被害人赵*发生冲突,后赵*穷追不舍、在追赶过程中曾逼停梁*禄所驾驶车辆并拿器械欲下车殴打二人。梁*禄不欲生事驾车离开后,赵*追赶至梁*禄及周**工作地点附近。周**遂持铁锤、汽车防盗锁下车,梁*禄随其后。二人下车后与赵*发生斗殴,导致赵*手部骨折,后经法医学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赵*报案至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分局南庄派出所,梁*禄于案发后第四日、即2015年11月23日被刑拘,于同年12月28日被批捕。2016年5月23日公诉机关提起诉讼。
 
法定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代理过程
   2016年1月13日,梁*禄亲属委托我所为梁*禄进行辩护。办案律师介入后,制定了正确的办案方案,为最终获得缓刑判决奠定了基础。本案造成被害人赵*轻伤二级损害结果的侵害人不明,虽经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办案律师通过详阅卷宗、查找证据线索,向法院提出了造成该损害后果的侵害人极可能是同案犯周**而非梁*禄的结论及理由,同时全面阐述了梁*禄罪轻的理由,达成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三、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梁*禄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可适用缓刑。
二)被告人梁*禄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四、争议焦点
  被告人梁某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五、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的办理效果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在案件侦查阶段即制定正确的处理大方案对于获得最有利的判决结果至关重要。刑辩律师熟悉司法程序、精通法律知识及实务经验,能够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独立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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