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律师介入成功不予逮捕
发布时间: 2021-11-09 | 15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穗公埔(预审)释字【2021】310620号

【委 托 人】*(家属)

【嫌 疑 人】*

【代理结果】不予逮捕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张*与其表弟晚上下班后,看见路边有一辆电动车落满了灰、长期无人骑行也无人看管,误以为是被人遗弃没有人要了,张*遂动了盗电动车念头,便教唆表弟一起将其电动车盗窃。案发后,张*与其表弟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5000元,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委派我所律师前往会见。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具体案情。在完成会见后,办案律师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而且在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书时,及时与检察院部门进行沟通,虽然张*盗窃了电动车,但涉案电动车在马路边放了许久,已经生锈布满灰尘,误认为其废弃物,可以随意处置,其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犯罪。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办案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张*不予逮捕。当事人及家属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冯*不予逮捕。

 

三、代理意见

1、涉案金额不大,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2、涉案电动车放在路边很久、落满了灰、长期无人骑行也无人看管的破旧车辆,张*误认为其废弃物,可以随意处置,反映其法律意识薄弱,主观恶性小。

3、被盗物品已经追回,物主的损失已经弥补,没有造成大的危害。

4、张*此前并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人身危害性均较小。

 

四、争议焦点

1.是否参与盗窃;

3.是否属于不予逮捕的情形

 

五、律师点评

本案涉案金额只有5000元并不高,但符合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且张*还存在教唆他人犯罪的情形,会被认定为主犯,量刑标准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张*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决定权还是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该案件在会见后应及时与相关机关沟通,尤其是在呈捕时,一旦被批捕后,公安机关将会继续侦查,一般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在遇到刑事案件时,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介入,由律师通过案件研究、专业法律知识为其嫌疑人争取最大权益。

返回列表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 | 宁夏在线 | 刑事律师 | 佛山婚姻律师 | 佛山刑事律师 | 佛山合同案例 | 东营搬家公司 | 太平洋在线 | 谢保平律师 | 沈阳律师 | 中国律师
Copy©right 2003-2017熊何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91131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