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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律师介入获缓刑
发布时间: 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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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2016)粤0604刑初
1102
号
【委 托 人】
陈*锋
【审理程序】
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
缓刑结案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何瑞华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0日4时许,陈*锋驾驶一小汽车于行驶至南庄镇万科城前的沿江路海*食府对开路段时,与被害人丁*美、罗*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民警接报到场将陈*锋带至医院抽血检测酒精含量。经鉴定,陈*锋送检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陈*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7月25日,陈*锋与两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分别赔偿两被害人6500元。于2016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8月5日取保候审。针对此事实,公诉部门指控其危险驾驶罪名。并于2016年9月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建议量刑:
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已是开庭前4天,为了争取到罪轻的判决,主办律师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案情后,迅速开展庭前准备工作,由于委托人陈*锋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在本地有稳定的工作和生活,最终确定为委托人陈*锋做罪轻辩护并申请适用缓刑。庭审中,主办律师提出罪轻、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最终陈*锋被判处缓刑,取得令委托人满意的效果。
佛山市
禅城区人民法院
一
审判决如下
:
被告人陈*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代理意见
(一)
被告人叶*在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二)
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应当适用缓刑。
四、
律师点评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常见的罪名,在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期间,通过律师介入,制定良好的策略,是可以起到很好的办案效果的。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每个节点上的黄金时间把控,每一份法律文书的适时提交,能起到与办案部门沟通、并做到引导案件走向的良好作用,否则将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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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陈*锋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缓刑结案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何瑞华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0日4时许,陈*锋驾驶一小汽车于行驶至南庄镇万科城前的沿江路海*食府对开路段时,与被害人丁*美、罗*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民警接报到场将陈*锋带至医院抽血检测酒精含量。经鉴定,陈*锋送检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陈*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7月25日,陈*锋与两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分别赔偿两被害人6500元。于2016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8月5日取保候审。针对此事实,公诉部门指控其危险驾驶罪名。并于2016年9月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建议量刑: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已是开庭前4天,为了争取到罪轻的判决,主办律师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案情后,迅速开展庭前准备工作,由于委托人陈*锋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在本地有稳定的工作和生活,最终确定为委托人陈*锋做罪轻辩护并申请适用缓刑。庭审中,主办律师提出罪轻、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最终陈*锋被判处缓刑,取得令委托人满意的效果。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叶*在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应当适用缓刑。
四、律师点评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常见的罪名,在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期间,通过律师介入,制定良好的策略,是可以起到很好的办案效果的。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每个节点上的黄金时间把控,每一份法律文书的适时提交,能起到与办案部门沟通、并做到引导案件走向的良好作用,否则将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