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律师介入获轻判
发布时间: 2018-07-26 | 164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605刑初2333号
【委 托 人】郑*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罪轻判决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何瑞华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月期间,郑*以帮人代售玉器为由,从桂城街道平洲玉器街的多家店铺取得多枚玉器,郑*取得玉器后,即到东莞、重庆、四川等地进行销售。过程中,郑*有如下行为:1,为了取得平洲玉器街店铺店主的信任,他把从A店铺取得的代售玉器,向B店铺的店主谎称是自己的,以取得B店铺店主的信任,把玉器交付给他代售;2,郑*谎称自己经济实力很好;3,郑*在取得玉器且超过约定的代售期后,既不给销售所得价款,也不归还玉器,更不接听店主电话、不回复微信;4,郑*贱价变卖了部分玉器;5,郑*用代售所得价款购买了一部十余万的小汽车自用。
      后部分店主到四川将郑*控制住,并报了警,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以郑*涉嫌诈骗罪立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认定郑*犯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为503200.00元,依法属于数额巨大情形。
     另外,郑*此前因诈骗罪被宣告判处缓刑,案发时其仍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多次前往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会见郑*,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及帮助,并为郑*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细节,以及前去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阅卷以详细分析、研究案情,办案律师判断郑*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我方决定往无罪、罪轻的辩护方向进行辩护。
      在决定办案方案后,办案律师根据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及诉讼技巧的娴熟运用出庭为郑*进行辩护,并向法院递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最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郑*作出罪轻判决。
 
三、争议焦点
1、被告人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2、被告人宣告刑的范围;
 
四、律师点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认定郑*犯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为503200.00元,依法属于数额巨大情形,但是通过律师辩护,制定良好的策略,最终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由此可看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供的法律指导、帮助,向办案机关提交的法律文书及发表的法律意见等,均有利于促成罪轻判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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