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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律师辩护获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 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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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52号
【委 托 人】
洪**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结果】
不予起诉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欧舞静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洪**与已婚女同事刘**发生婚外恋情,期间二人2次在洪**住处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刘**欲终结此段婚外恋情,洪**不同意,洪**遂以泄露刘**的私密裸照相威胁,要求刘**再“陪其一次”,并把刘**的私密裸照发给刘**的丈夫。后刘**假意同意再陪洪**一次,双方到达洪**开房的酒店后,一早在那里等候的刘**的丈夫及其他成年亲属即将洪**控制住,双方协商不成,刘**的亲属即报警,称洪**强奸刘**,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遂以刘**涉嫌强奸罪将其刑拘,后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
:
《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洪**
作出
如下
处理决定
:
不予起诉,立即释放。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多次前往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会见洪**,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帮助;前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研究案情;为洪**向侦查机关、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递交多份法律意见书;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提出专业分析意见。办案律师同时通过电话沟通、当面沟通的方式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此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该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申请书。最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的观点,对洪**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三、
辩护
意见
一、洪**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洪**虽然胁迫了妇女刘**,但其行为没有达到使妇女陷入精神强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洪**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二)刘**事先通知其多名亲属在酒店外等候洪**,准备教训、殴打洪**的事实,导致即使洪**曾意图与刘**发生性关系、客观上也不具有发生的可能性,其行为不具有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的危险,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应认定涉嫌强奸罪。正如在没有人烟的沙漠朝一个误认为是自己仇人的稻草人开枪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可能性、不构成犯罪一样,洪**的行为也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可能性、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四、
争议焦点
1、犯罪嫌疑人洪**是否涉嫌强奸罪?
2、能否对犯罪嫌疑人刘**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五、
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是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定性、定量上存在疑点的案件,如无辩护人从专业的角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据理力争 ,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无形中可能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人是至关重要的。本案中,辩护人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提出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宜认定涉嫌强奸罪、依法应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最终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不予起诉、立即释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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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洪**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不予起诉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欧舞静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洪**与已婚女同事刘**发生婚外恋情,期间二人2次在洪**住处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刘**欲终结此段婚外恋情,洪**不同意,洪**遂以泄露刘**的私密裸照相威胁,要求刘**再“陪其一次”,并把刘**的私密裸照发给刘**的丈夫。后刘**假意同意再陪洪**一次,双方到达洪**开房的酒店后,一早在那里等候的刘**的丈夫及其他成年亲属即将洪**控制住,双方协商不成,刘**的亲属即报警,称洪**强奸刘**,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遂以刘**涉嫌强奸罪将其刑拘,后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洪**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不予起诉,立即释放。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多次前往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会见洪**,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帮助;前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研究案情;为洪**向侦查机关、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递交多份法律意见书;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提出专业分析意见。办案律师同时通过电话沟通、当面沟通的方式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此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该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申请书。最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的观点,对洪**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三、辩护意见
一、洪**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洪**虽然胁迫了妇女刘**,但其行为没有达到使妇女陷入精神强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洪**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二)刘**事先通知其多名亲属在酒店外等候洪**,准备教训、殴打洪**的事实,导致即使洪**曾意图与刘**发生性关系、客观上也不具有发生的可能性,其行为不具有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的危险,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应认定涉嫌强奸罪。正如在没有人烟的沙漠朝一个误认为是自己仇人的稻草人开枪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可能性、不构成犯罪一样,洪**的行为也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可能性、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四、争议焦点
1、犯罪嫌疑人洪**是否涉嫌强奸罪?
2、能否对犯罪嫌疑人刘**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五、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是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定性、定量上存在疑点的案件,如无辩护人从专业的角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据理力争 ,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无形中可能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人是至关重要的。本案中,辩护人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提出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宜认定涉嫌强奸罪、依法应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最终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不予起诉、立即释放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