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成功获得缓刑得缓刑
发布时间: 2018-07-27 | 147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8)粤0604刑初439号
【委  托  人】项*(家属)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缓刑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欧舞静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杜*与梁*禄(已判刑)因驾车超车问题与被害人赵*发生冲突,后双方驾驶车辆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机械有限公司门口,被告杜*与梁*禄持铁锤、汽车防盗锁下车,共同对被害人赵*实施殴打,致被害人赵*右手第4指骨近节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赵*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7年12月14日,被告杜*被民警抓获。
 
法定量刑: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杜*家属委托后,马上指派办案律师立刻开展工作、到看守所多次会见、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申请书,与受害人沟通谅解,向法院了解案件进度、开庭辩护等相关工作。
 
三、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对本案案发有重大过错,犯罪嫌疑人杜*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明显轻微。
二、犯罪嫌疑人杜*是初犯,此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均极小。
三、犯罪嫌疑人杜*的家属一直积极联系被害人,协商赔偿谅解的事情,但即使曾在梁*禄(另案处理)的案件中获得了一次性4.5万元的赔偿,但赵*现在仍要求杜*家属一次性赔偿3万元才肯出谅解书。
四、杜*被刑拘后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实事求是的陈述事发全部经过,不做任何的虚假陈述,积极接受教育和承担本次行为导致的后果;且其本人一贯守法,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恶性小,本次违法行为是初犯,偶犯,被告人在提审期间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无隐瞒、捏造事实等其他推卸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
五、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四、争议焦点
对方是否有过错

五、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讲究时效性,要把握每个阶段的处理补救措施都有法定时间限制。本案中,家属理性及时委托律师处理,承办团队也从各方面入手为当事人争取最好效果。所以,建议在刑案中律师的及时介入是案件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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