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空地摆桌供他人赌博,判决结果轻于量刑建议
发布时间: 2018-07-30 | 179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粤1823刑初38号

【委  人】*文(犯罪嫌疑人)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争取轻判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朱丽珍 律师

 

一、基本案情

      王*2017年11月29日-2017年11月29日期间,*文在阳山县**镇市场一中伙店门口空坪处提供桌子、扑克牌等工具供他人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次人遇上,并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11月29日下午14时许,公安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将王*文刑拘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2018年6月15日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代理过程

       家属在一审开庭后才委托我所,我所马上组织办案律师前往阳山县看守所会见、阳山县法院阅卷并当面与法官沟通案件情况阅卷后马上递交法律意见书、情况说明,直接跟办案法官沟通会见、庭审、案件情况保持与跟家属密切沟通案件情况,安抚家属情绪。当事人有两次行政拘留的劣迹且当事人已经50多岁,经过律师的一番争取,最终判决结果轻于量刑建议,家属对办案律师的办案质量、工作态度表示非常满意。

 

三、代理意见

一、委托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别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

二、委托人*开设赌场的时间短,从开设赌场到公安抓获时一个月不到,开始赌场时间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在委托人*开设的赌场中,参与赌博的人数基本固定,人数不多,且并非每天都有人参赌

四、委托人*采取“斗牛”的方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经常都是只有几十元,最多也是200元,且案涉的赌博场所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也并不是每天开展赌博活动,委托人*更是偶尔才抽头渔利。

五、委托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四、争议焦点

已有两次行政处罚记录,23名证人指认,委托人当庭翻供不认罪,还在庭审时递交了一份他涉嫌被刑讯逼供的书面情况,是否能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或者缓刑?

 

五、律师点评
       如今的经济市场,许多人或许因一时失误踩中法律盲区,在遇到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后,家属理应冷静处理,选择有经验的律师协助应对案件,以免因盲目选择代理人而不利于被告。在刑事了拘留期间,只有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尽快委托律师并向律师如实告知案情,配合律师会见指导当事人的工作,才能获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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