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8)粤06民终5327号
【委 托 人】邓*(原告)
【审理程序】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成功离婚,并无需分夫妻共同财产给男方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 、欧舞静 律师、陈欣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邓*与被告谭*华于2012年5月、正式恋爱仅半年多、即草率在登记结婚。因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加上二人性格、志趣不和,所以婚后经常发生矛盾、争吵,夫妻关系冷淡。被告在原告父母家与原告共同生活仅半年后(即至2012年年底),就与原告分居,搬回其父母家居住。原、被告双方仓促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仅半年即因夫妻不和,从2013年年初分居至今已长达四年多。因此,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协议离婚期间,被告曾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拦截、辱骂、恐吓原告及原告家人。原告为此感到身心疲倦,意欲离婚,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沟通案情,并积极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在确立初步的办案方案后,办案律师积极收集案件的证据材料,到派出所调取被告两次家暴原告的笔录等。在顺利获得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材料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到南海区人民法院立案,且多方调取档案证明女方的财产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上,办案律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陈述观点、提供证据,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男方不能分割女方的财产。但经过办案律师的不懈努力,且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二审最终维持原判,当事人对此表示满意。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原告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分割。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
1、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2、财产分割问题
四、律师点评
婚姻关系中,若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偏另一方又固执不愿意进行协商离婚时,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还是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诉讼离婚为好。
尽早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开始新生活,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方法。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8)粤06民终5327号
【委 托 人】邓*(原告)
【审理程序】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成功离婚,并无需分夫妻共同财产给男方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 、欧舞静 律师、陈欣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邓*与被告谭*华于2012年5月、正式恋爱仅半年多、即草率在登记结婚。因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加上二人性格、志趣不和,所以婚后经常发生矛盾、争吵,夫妻关系冷淡。被告在原告父母家与原告共同生活仅半年后(即至2012年年底),就与原告分居,搬回其父母家居住。原、被告双方仓促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仅半年即因夫妻不和,从2013年年初分居至今已长达四年多。因此,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协议离婚期间,被告曾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拦截、辱骂、恐吓原告及原告家人。原告为此感到身心疲倦,意欲离婚,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沟通案情,并积极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在确立初步的办案方案后,办案律师积极收集案件的证据材料,到派出所调取被告两次家暴原告的笔录等。在顺利获得证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材料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到南海区人民法院立案,且多方调取档案证明女方的财产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上,办案律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陈述观点、提供证据,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男方不能分割女方的财产。但经过办案律师的不懈努力,且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二审最终维持原判,当事人对此表示满意。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原告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分割。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
1、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2、财产分割问题
四、律师点评
婚姻关系中,若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偏另一方又固执不愿意进行协商离婚时,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还是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诉讼离婚为好。
尽早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开始新生活,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