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7)粤0605民初5295号
【委 托 人】佛山市南海区**纸类制品厂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在执行难度极大的情况下,成功拿回货款合计81024.05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罗翠怡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鞋业从2015年开始向**纸类制品厂采购鞋盒,双方于2015年8月4日签订了《佛山市南海区**纸类制品厂报价单》(以下简称“《报价单》”)。后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60510),双方在《报价单》、《购销合同》中均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60天。合作期间,**纸类制品厂共向**鞋业供货价值113327.05元的鞋盒。后**鞋业通过支票向**纸类制品厂偿还22303元,于2016年4月14日通过网银转账偿还10000元,**鞋业仍拖欠**制品厂货款81024.05元。为追回货款,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7年3月8日,佛山市南海区**纸类制品厂委托我所代理本案,办案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了解到**鞋业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并拖欠工人工资及对外欠债颇多。由于**鞋业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而林*是**鞋业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马上追加林*为被告之一,使我方的在后续申请执行参与分配时可以参与林*名下房产拍卖款项的分配,让委托人顺利拿回全额货款。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年8月16月出具一审判决书如下:
1、被告**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1024.05元于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纸类制品厂。
2、被告林*(**鞋业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
1、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被告是否收到货物、货物价值;
3、能否执行到位。
四、律师点评
在执行过程中,要保持与执行法官的良好、顺畅沟通,督促执行进度,而且执行阶段一般周期较长,要安抚当事人的不满情绪。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7)粤0605民初5295号
【委 托 人】佛山市南海区**纸类制品厂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在执行难度极大的情况下,成功拿回货款合计81024.05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罗翠怡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鞋业从2015年开始向**纸类制品厂采购鞋盒,双方于2015年8月4日签订了《佛山市南海区**纸类制品厂报价单》(以下简称“《报价单》”)。后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60510),双方在《报价单》、《购销合同》中均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60天。合作期间,**纸类制品厂共向**鞋业供货价值113327.05元的鞋盒。后**鞋业通过支票向**纸类制品厂偿还22303元,于2016年4月14日通过网银转账偿还10000元,**鞋业仍拖欠**制品厂货款81024.05元。为追回货款,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7年3月8日,佛山市南海区**纸类制品厂委托我所代理本案,办案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了解到**鞋业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并拖欠工人工资及对外欠债颇多。由于**鞋业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而林*是**鞋业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马上追加林*为被告之一,使我方的在后续申请执行参与分配时可以参与林*名下房产拍卖款项的分配,让委托人顺利拿回全额货款。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年8月16月出具一审判决书如下:
1、被告**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1024.05元于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纸类制品厂。
2、被告林*(**鞋业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
1、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被告是否收到货物、货物价值;
3、能否执行到位。
四、律师点评
在执行过程中,要保持与执行法官的良好、顺畅沟通,督促执行进度,而且执行阶段一般周期较长,要安抚当事人的不满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