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8)粤0606民初13040号
【委 托 人】辛*(被告、女方)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冯*与被告辛*离婚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谢伟娟律师、刘柳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为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婚后育有子女各一。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并无有效沟通。2008年起感情分裂加重,经双方家属调解无明显改善,男方多次出轨,并与婚外第三者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6年6月双方正式分居,男方起诉女方,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因孩子的原因男方撤诉。2018年7月12日,男方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由于女方对男方还有感情,现辛*委托我所办理此案,争取达到不离婚的效果。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确定办案思路,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拖延时间。原告冯*已起诉过一次离婚,在其第二次起诉的情况下,经过律师多次调解,法院的最终的判决不准予原告冯*与被告辛*离婚。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与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冯*与被告辛*属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据原告与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让互谅,相互沟通,双方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冯*与被告辛*离婚。
三、代理意见
(一)在婚姻基础方面,双方于1990年月26日步入婚姻殿堂,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可以看出双方是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
(二)婚后感情方面,二人婚姻至今已有29年之久,一步一步走来实属不易,可见夫妻双方感情深厚。虽男方提出双方常发生争吵,但双方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换位思考,多沟通交流,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双方的感情尚未彻底破裂。
(三)至于离婚原因,男方自始也未提出离婚的原因,如若男方只因共同生活29年,已感觉到乏味而提出离婚,是非常不明智的,女方陪伴男方足足牵手29年,从一无所有到有儿有女,要经过生活的多少洗礼,相爱相守实属不易。
(四)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双方之间虽有些小误会、小争吵,但都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并且女方为诚心维护二人的幸福婚姻,也付出了不懈的努力。
四、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五、律师点评
在对方起诉离婚我方不愿离婚的情况下,我方要多向法院提交感情未破裂的证据,法官考虑是否离婚的角度会从四个方面: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生活、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8)粤0606民初13040号
【委 托 人】辛*(被告、女方)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冯*与被告辛*离婚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谢伟娟律师、刘柳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为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婚后育有子女各一。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并无有效沟通。2008年起感情分裂加重,经双方家属调解无明显改善,男方多次出轨,并与婚外第三者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6年6月双方正式分居,男方起诉女方,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因孩子的原因男方撤诉。2018年7月12日,男方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由于女方对男方还有感情,现辛*委托我所办理此案,争取达到不离婚的效果。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确定办案思路,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拖延时间。原告冯*已起诉过一次离婚,在其第二次起诉的情况下,经过律师多次调解,法院的最终的判决不准予原告冯*与被告辛*离婚。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与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冯*与被告辛*属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据原告与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让互谅,相互沟通,双方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冯*与被告辛*离婚。
三、代理意见
(一)在婚姻基础方面,双方于1990年月26日步入婚姻殿堂,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可以看出双方是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
(二)婚后感情方面,二人婚姻至今已有29年之久,一步一步走来实属不易,可见夫妻双方感情深厚。虽男方提出双方常发生争吵,但双方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换位思考,多沟通交流,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双方的感情尚未彻底破裂。
(三)至于离婚原因,男方自始也未提出离婚的原因,如若男方只因共同生活29年,已感觉到乏味而提出离婚,是非常不明智的,女方陪伴男方足足牵手29年,从一无所有到有儿有女,要经过生活的多少洗礼,相爱相守实属不易。
(四)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双方之间虽有些小误会、小争吵,但都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并且女方为诚心维护二人的幸福婚姻,也付出了不懈的努力。
四、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五、律师点评
在对方起诉离婚我方不愿离婚的情况下,我方要多向法院提交感情未破裂的证据,法官考虑是否离婚的角度会从四个方面: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生活、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