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宠物狗被前男友打伤,律师帮助维护权益
发布时间: 2020-01-19 | 210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9)粤0606民初19822号

【委 人】*(原告)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调解,获赔1.3万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郑邦锋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黄*与被告柳*之间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共同照顾、喂养案涉的宠物狗“可乐”。2019年4月11日下午,因宠物狗“可乐”偷吃家中排骨、瘦肉,被被告打伤导致尺骨骨折,当晚原告将可乐送至佛山市约定动物医院进行检查、手术。

2019年5月1日,原告因宠物狗“可乐”伤势没有好转反而恶化,于当天将“可乐”转至广州市海珠区丫丫宠物医院治疗,至今仍在医院治疗恢复。现已花去治疗费27627元,且经丫丫宠物医院诊断,克氏针已经完全进入“可乐”的骨髓腔无法取出,使用抗生素效果已不佳,需终身服用关节药。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办案律师与当事人进行详细面谈,了解事实经过,面谈结束后马上陪同当事人到宠物医院调查取证。在庭前查阅了大量的案例与分析证据材料,迅速确定办案思路,制定办案方案。庭审过程中,办案律师一一列明当事人的损失及索赔依据,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却一直极力否认打伤宠物狗行为,企图撇清自己的责任,办案律师通过抓住被告陈述过程中的漏洞,不断向被告发问,攻占裁判者心智。最终双方调解成功,被告支付原告1.3万元财产损失。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柳*同意向原告黄*赔偿宠物狗“可乐”财产损失13000元;

二、如被告柳*逾期或未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原告黄*有权就未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3900元一并向法院强制执行。

 

三、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与宠物狗受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若存在侵权行为,被告所占的过错比例。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宠物狗“可乐”作为原告的私有财产,原告在饲养管理过程中附予了精神的寄托,是原告情感生活的一部分,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义。宠物狗“可乐”被被告打伤,原告不论在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建议及时聘请律师介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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