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9)粤0605民初8812号、(2021)粤06民终523号
【委 托 人】吴* (被告)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程序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降低161万元赔偿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浩辉 律师、姜蕊 实习律师
一、 基本案情
原告陈*系新加坡国人,与被告吴*于2010年认识,于2011年开始同居生活至2013年,双方分手一年后复合,并于2014年至2015年继续同居生活。2015年年中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某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一套,面积184平方米,同时办理了房屋贷款,购买涉案房产、偿还贷款、装修的费用等均由原告支付,原告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共计向被告转款约250万元人民币。现原、被告已经解除同居关系。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涉案房产价值(估值440万元)的70%。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与当事人详细沟通案件情况,由于当事人已将涉案房屋卖给案外人,且双方恋爱期间转账流水多,案情复杂。主办律师立即向一审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后向中院申请上诉,为办案小组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确定诉讼方案,争取更多的准备时间。办案小组整理当事人2015年至2017年7张银行卡的流水记录,同时指导当事人搜集我方支付房屋首付款记录、工作证明等。项目组承办律师们坚定践行诉讼逆转的魂与道,熟练运用商雄诉讼逆十大法宝中的大数据、可视化、攻占裁判者心智。然而一审法院判决酌定涉案房屋分割款为400万元,我方需向对方返还200万元购房款。办案律师继续锲而不舍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对法院房屋价值金额、转款金额认定有异议,并提出二审上诉。我方认为共有财产分割应当剔除提前偿还贷款的剩余本息及违约金。最终,二审法院支付我方诉求,我方向原告支付共有房屋分割款1396004.77元,比300万诉求大大降低161万元,成功为当事人极大限度地挽回不必要的损失。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如下判决:
被告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房屋分割款200万元给原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如下判决: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88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88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共有房屋分割款1396004.77元予原告。
三、争议焦点
1、是否为同居关系?
2、涉案房屋权属认定?
四、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遇到诉讼案件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并积极准备证据应对,争取时间研究方案,尽可能地降低自己的损失。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9)粤0605民初8812号、(2021)粤06民终523号
【委 托 人】吴* (被告)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程序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降低161万元赔偿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浩辉 律师、姜蕊 实习律师
一、 基本案情
原告陈*系新加坡国人,与被告吴*于2010年认识,于2011年开始同居生活至2013年,双方分手一年后复合,并于2014年至2015年继续同居生活。2015年年中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某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一套,面积184平方米,同时办理了房屋贷款,购买涉案房产、偿还贷款、装修的费用等均由原告支付,原告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共计向被告转款约250万元人民币。现原、被告已经解除同居关系。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涉案房产价值(估值440万元)的70%。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与当事人详细沟通案件情况,由于当事人已将涉案房屋卖给案外人,且双方恋爱期间转账流水多,案情复杂。主办律师立即向一审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后向中院申请上诉,为办案小组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确定诉讼方案,争取更多的准备时间。办案小组整理当事人2015年至2017年7张银行卡的流水记录,同时指导当事人搜集我方支付房屋首付款记录、工作证明等。项目组承办律师们坚定践行诉讼逆转的魂与道,熟练运用商雄诉讼逆十大法宝中的大数据、可视化、攻占裁判者心智。然而一审法院判决酌定涉案房屋分割款为400万元,我方需向对方返还200万元购房款。办案律师继续锲而不舍地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对法院房屋价值金额、转款金额认定有异议,并提出二审上诉。我方认为共有财产分割应当剔除提前偿还贷款的剩余本息及违约金。最终,二审法院支付我方诉求,我方向原告支付共有房屋分割款1396004.77元,比300万诉求大大降低161万元,成功为当事人极大限度地挽回不必要的损失。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如下判决:
被告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房屋分割款200万元给原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如下判决: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88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88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共有房屋分割款1396004.77元予原告。
三、争议焦点
1、是否为同居关系?
2、涉案房屋权属认定?
四、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遇到诉讼案件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并积极准备证据应对,争取时间研究方案,尽可能地降低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