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2)桂0422民初749号
【委 托 人】潘*(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促成离婚
【代理单位】广东瀛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舒琦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潘*与被告梁*于1995年3月在广东佛山市打工相识相恋,双方于同年11月1日到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三个子女,子女现均已成年。2016年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经过沟通,原告撤回起诉。后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办法再一起生活,于2017年7月17日向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双方自2017年7月17日分居至今,原告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由于当事人当急于处理离婚案,情绪较为激动。办案律师不断安抚当事人情绪,并多次与男方沟通,同时指导当事人收集有利我方的证据。在庭审时,办案律师充分阐述双方长期分居的事实,以现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最终男方同意离婚。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潘*与被告梁*离婚。
三、争议焦点
男方不同意离婚
四、律师点评 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即使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在办案律师成功指导原告引导被告做出自愿离婚的陈述。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22)桂0422民初749号
【委 托 人】潘*(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促成离婚
【代理单位】广东瀛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舒琦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潘*与被告梁*于1995年3月在广东佛山市打工相识相恋,双方于同年11月1日到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三个子女,子女现均已成年。2016年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经过沟通,原告撤回起诉。后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办法再一起生活,于2017年7月17日向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双方自2017年7月17日分居至今,原告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由于当事人当急于处理离婚案,情绪较为激动。办案律师不断安抚当事人情绪,并多次与男方沟通,同时指导当事人收集有利我方的证据。在庭审时,办案律师充分阐述双方长期分居的事实,以现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最终男方同意离婚。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潘*与被告梁*离婚。
三、争议焦点
男方不同意离婚
四、律师点评
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即使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在办案律师成功指导原告引导被告做出自愿离婚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