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协议离婚男方拒办房产过户登记, 律师助确权财保调
发布时间: 2018-07-27 | 201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446号
【委  托  人】  袁*军

【主       办】  罗西伟律师主办的律师小组

【案情简介】
      袁*军、杨*生于2011年7月12日在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但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2014年6月6日,袁*军与杨*生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分割约定为“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八座2605房的房产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1001202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佛禅国用(2012)第1014712号。现因该房屋的房产证上为杨*生一人所有,且因该房屋的房产证上为杨*生一人所有,且因房屋还有未还贷款,女方承诺在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办理期间男方需全面协助女方办理,男方要无条件把该房屋过户给女方,如男方在过户手续完后没按本协议把房屋过户给女方,按当时楼价赔偿给女方,如男方存在任何债务情况,不能私自将房屋作抵押或出售,且在本协议签订即日起女方最终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袁*军与杨*生协议离婚后,杨*生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不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协助袁*军进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袁*军多次催告未果,委托我所处理。
      

【代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快速开展工作,确定本案办理思路,从《离婚协议书》入手进行了确权诉讼,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杨*生收到起诉状后,提起反诉,以袁*军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对袁*军的赠与,并主张涉案房屋80%的份额。我方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调解结案,袁*军取得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折价补偿杨*生15万元。在进行房屋过户登记时,发现涉案房屋为另一案件的涉案标的,我方就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查封异议申请书并向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

【代理结果】
 最终袁*军取得房屋所有权并进行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点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知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现实中,人们订立的各种各样的协议都会在我们生活和工作中出现,但订立的协议有的有效,有的无效,这些如何分辨,如何充分利用?当违约行为发生在自己身边、损害自身权益时,我们不要盲目做出决定,恣意行动,要先咨询法律专家意见,固定和收集好相关证据。同时,维权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律师及早介入处理,这样才能获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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