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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母子为房屋继承起纷争,律师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 2018-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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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2016)粤0604民初3835号
【委 托 人】
孔*锋
【审理程序】
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
调解成功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谢伟娟 律师、符喆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原告孔*锋的父亲即被继承人孔*海与被告梁*英于1985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于1988年2月2日育有独子即原告孔*锋。被继承人孔*海的母亲梁*妹于2002年9月11日去世,后其父亲孔*亦于2004年11月24日去世。被继承人孔*海于2015年11月21日去世,被继承人孔*海留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号*房及*单车房的遗产。由于被继承人孔*海生前并未订立遗嘱,对于该遗产的继承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母子之间闹得不可开交,严重影响到母子感情,也未能达成协议。遂儿子孔*锋以母亲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对该房屋作出处理。委托人孔*锋委托我所处理继承权事宜。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
法院
出具调解书
:
被继承人孔*海留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号*房及*单车房系被继承人孔*海及被告梁*英夫妻的共同财产,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
其中属于被继承人孔*海的遗产,由被继承人孔*海的儿子孔*锋继承
。
二、代理过程
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后,我所律师立即与委托人孔*锋取得联系,迅速确定本案思路,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充分的协调沟通,原被告双方的情绪没有激化,承办律师意识到双方的矛盾还有调解的空间,经过律师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下,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成功调解结案,为委托人依法取得继承房产的二分之一产权。
三、代理意见
(一)
被继承人孔*海
与继承人
孔*锋
之间的父子关系。
当事人孔*锋是孔*海的亲生儿子,一直跟随父亲生活,尽到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所以对理应继承父亲名下的财产,作为子女有权继承父亲在南海区的诉争房屋。
(二)关于法律规定的继承遗产。
依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的孔*海名下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号*房及*单车房属于遗产。由于孔*海没有订立遗嘱,遗产继承按法定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说明了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本案中的被继承人孔*海的妻子梁*英、儿子孔*锋都有继承权。
四、争议亮点
案件进展迅速,成功一次调解结案。
五、律师点评:
母子之情本是世界上最神圣的情感,就因为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缺乏相关法律意识,生前并未订立遗嘱,导致家人为相关遗产继承分配存在争议。为有效维护自身对遗产的合法权益,应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专业意见,有效争取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虽然母子曾因遗产纠纷产生过矛盾,但作为亲生母子,应当互谅互让,相互包涵,重温母子亲情,和谐共处,重建美好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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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孔*锋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调解成功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谢伟娟 律师、符喆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原告孔*锋的父亲即被继承人孔*海与被告梁*英于1985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于1988年2月2日育有独子即原告孔*锋。被继承人孔*海的母亲梁*妹于2002年9月11日去世,后其父亲孔*亦于2004年11月24日去世。被继承人孔*海于2015年11月21日去世,被继承人孔*海留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号*房及*单车房的遗产。由于被继承人孔*海生前并未订立遗嘱,对于该遗产的继承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母子之间闹得不可开交,严重影响到母子感情,也未能达成协议。遂儿子孔*锋以母亲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对该房屋作出处理。委托人孔*锋委托我所处理继承权事宜。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被继承人孔*海留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号*房及*单车房系被继承人孔*海及被告梁*英夫妻的共同财产,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其中属于被继承人孔*海的遗产,由被继承人孔*海的儿子孔*锋继承。
二、代理过程
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后,我所律师立即与委托人孔*锋取得联系,迅速确定本案思路,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充分的协调沟通,原被告双方的情绪没有激化,承办律师意识到双方的矛盾还有调解的空间,经过律师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下,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成功调解结案,为委托人依法取得继承房产的二分之一产权。
三、代理意见
(一)被继承人孔*海与继承人孔*锋之间的父子关系。
当事人孔*锋是孔*海的亲生儿子,一直跟随父亲生活,尽到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所以对理应继承父亲名下的财产,作为子女有权继承父亲在南海区的诉争房屋。
(二)关于法律规定的继承遗产。
依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的孔*海名下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号*房及*单车房属于遗产。由于孔*海没有订立遗嘱,遗产继承按法定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说明了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本案中的被继承人孔*海的妻子梁*英、儿子孔*锋都有继承权。
四、争议亮点
案件进展迅速,成功一次调解结案。
五、律师点评:
母子之情本是世界上最神圣的情感,就因为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缺乏相关法律意识,生前并未订立遗嘱,导致家人为相关遗产继承分配存在争议。为有效维护自身对遗产的合法权益,应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专业意见,有效争取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虽然母子曾因遗产纠纷产生过矛盾,但作为亲生母子,应当互谅互让,相互包涵,重温母子亲情,和谐共处,重建美好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