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丈夫常住国外,律师帮助离婚成功
发布时间: 2018-07-27 | 19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1322民初2161号
【委  托 人】黄*妹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调解结案,促成离婚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周仕带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3日,当事人黄*妹(原告)与赖*峰(被告)于惠州市石坝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03年2月21日诞下一女赖*婷,于2004年4月6日诞下一男赖*杰。
     原告黄*妹和被告赖*峰结婚以来,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吵架,原告黄*妹未曾感受到家庭温暖。2010年11月开始,原告黄*妹和被告赖*峰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黄*妹外出广州打工,赖*峰更是远赴柬埔寨工作。自那时起,原、被告已分居至今,近6年。分居以来双方交流甚少,逐渐没有共同语言,已形同陌生人,原告遂起诉离婚。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与当事人积极沟通,确定代理方向。由于当事人当时已怀孕(非被告孩子),急于处理离婚案,情绪比较容易激动,办案律师不断安抚当事人情绪。同时,由于被告在国外,办案律师不断与法官沟通解决送达问题,从而避免了走公告送达的程序。经过多次沟通后,被告的家人同意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分居近6年事实。开庭审理时,主办律师提出被告在国外,其本人一方面书面同意离婚,另一方面向其家人转达其同意离婚的意愿,法官也同意由被告的哥哥作为代理人,表达被告的意愿,促成庭前调解。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孩子由被告赖*峰抚养。
 
三、代理意见
(一)原告黄*妹和被告赖*峰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自2010年11月起,两人更是认为该段婚姻已无法挽救,故开始分居,后原告黄*妹选择到广州工作生活,而被告赖*峰更是毅然选择到柬埔寨工作生活,现两人因感情不和已分居近6年。在分居期间,双方交流甚少,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两人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判决离婚。
(二)原告黄*妹和被告赖*峰自结婚以来,育有一子一女,原告黄*妹愿意将两个孩子交由被告赖*峰抚养,被告亦同意抚养两个小孩且不需要原告黄*峰支付抚养费,现两个小孩由被告父母照顾,且被告父母乐意继续协助被告抚养两个小孩。原告黄*妹和被告赖*峰已因感情不和分居近六年,且对于离婚、小孩抚养权已达成一致意见,应支持原告的诉求。
 
四、争议焦点
(一)如何举证原告黄*妹和被告赖*峰感情确已破裂;
(二)男方身居异国如何解决判决离婚的公告送达问题;
(三)离婚审判上男方缺席,男方代理人的法律效力;
(四)沟通争取男方家属出庭配合作证。

五、律师点评
     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即使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中,被告身居国外,不出庭本无法调解,但办案律师成功指导原告引导被告写出自愿离婚的书面意见,并说服法官让被告哥哥作为代理人表达被告意愿,从而使庭前调解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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