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四人争夺遗产,律师助其顺利继承6股股权
发布时间: 2018-07-27 | 199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7)粤06民终2520号
【委  托 人】高*东
【审理程序】中级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6股股权全部由委托人继承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谢伟娟 律师、符喆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高*与柳*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是原告高*琦、高*乐、高*玫及被告高*东(委托人)。被继承人高*与柳*名下各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股份合作社股份3股。共6股。
     被继承人高*死亡时,其父母已先过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原告高*琦、高*乐、高*玫及被告高*东和柳*;被继承人柳*死亡时,其父母已先过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原告高*琦、高*乐、高*玫及被告高*东。
     被继承人高*生前未立遗嘱处分3股份,死亡后三原告与被告高*东于2012年1月29日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股份合作社填写了《股份放弃继承申请表》,三原告自愿放弃继承高*的股份,并变更登记到高*东名下。
     被继承人柳*的3股份,生前未立遗嘱,在死亡前三原告于2012年1月29日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股份合作社填写了《股权放弃继承表》,书面确认放弃继承,并将3股份变更登记到被告杨*祺名下。
     至此被告高*东享有被继承人高*与柳*各3股份共6股份。于2016年共计收取了合作社发放的首期融资地块及道路征地量化款分红1383671.1元(每股230611.85元)
     后三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确认:1、被继承人柳*生前所享有的在佛山市顺德区*合作经济社的3股股份变更登记到被告高*东名下的行为无效。2、被继承人柳*在*合作社的股份3股由原告高*琦、高*乐、高*玫各继承1股,被继承人柳*继承被继承人高*遗产所得的*合作社股份1.5股由被告高*东继承。3、被告向三原告返还收取的首期融资地块及道路征地量化款分红230611.85元。
      被告高*东在一审委托外所败诉的情况下,找到我所代理此案,希望争取到该6股股份。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6年12月12日,高*东委托我所代为处理此案。经过办案人员研究发现一审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认为三原告和被告签署的《股权放弃继承表》是在柳*尚未死亡时签署的,虽然确认自愿放弃继承但事实上柳*尚未死亡,法院认定此时继承尚未开始,四子女无权未经母亲柳*同意处分其股权,三原告签署的《股权放弃继承表》无效。
      经过调查取证,我们发现:1、在四子女前往股份合作社签署《股权放弃继承表》前一天,柳*意识清醒,完全有能力也有可能嘱咐四子女按照其真实意思处分自己名下的股权;2、当时的实际情况是高*东一直尽心尽力照顾父母,对其尽到了赡养义务;3、三原告是在母亲即将去世的情况下,自愿提前把股份转到高*东的名下,自愿放弃继承母亲名下的遗产且在其母亲去世后四年内都没有表示过异议。
      综上,我方有理由认为三原告于2012年签署的《股权放弃继承表》及其四年间都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的行为,是其放弃股权的真实意思表示。我方据此整理思路,制定办案方案,经办案律师的努力,最终顺利为高*东争取到6股股权,驳回了对方全部的诉讼请求。
 
三、代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
2、驳回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三原告放弃继承的效力问题?

律师点评
      现今,很多农村都出现因股份分红而产生的大笔收入,也由此引来许多家庭对股份分红权属的争议。如何明确股份权属,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律师建议,遇到这类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完善权益归属,以便更好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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