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8)粤0604民初7536号
【委 托 人】陈*(原告)
【代理结果】成功争取赔偿4万余元
【代理单位】广东滳雄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于2017年9月左右在被告纪*一处工作,从事相关建筑工作,工资400元一天。2017年11月9日在佛山市禅城区高基街某商场施工时被硬物砸伤,造成张口受限,双侧颧骨多段粉碎性骨折,随后纪*送陈*到佛山市中医院进行治疗,垫付了部分医疗费。2018年2月24日,陈*到司法鉴定所进行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伤势鉴定级别为十级。现陈*多次找纪*协商赔偿事宜,但纪*避而不谈,陈*遂委托我所律师起诉至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接受陈*的委托,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办案律师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并指导其提供有利的证据材料。了解到纪*和张*系夫妻关系,需对上述赔偿提供连带清偿责任。向法院申请立案并参加庭审活动。
判决生效后,办案律师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并积极跟进案件执行进展。纪*在执行时,并未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后办案律师与法官取得联系,经由当事人陈*提供的工地地址,执行法官在纪*的工地找到其本人并带到法院进行和解。2019年4月16日,陈**成功拿回所有执行款,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如下判决:
被告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赔偿陈*44270.97元。
三、争议焦点
1.如何证明陈**在纪*处工作;
2.陈**的城镇标准问题;
3.两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4.责任比例的分责。
四、律师点评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者在工作时有义务谨慎保障自身的安全,而劳务雇佣者也有义务对雇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8)粤0604民初7536号
【委 托 人】陈*(原告)
【代理结果】成功争取赔偿4万余元
【代理单位】广东滳雄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于2017年9月左右在被告纪*一处工作,从事相关建筑工作,工资400元一天。2017年11月9日在佛山市禅城区高基街某商场施工时被硬物砸伤,造成张口受限,双侧颧骨多段粉碎性骨折,随后纪*送陈*到佛山市中医院进行治疗,垫付了部分医疗费。2018年2月24日,陈*到司法鉴定所进行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伤势鉴定级别为十级。现陈*多次找纪*协商赔偿事宜,但纪*避而不谈,陈*遂委托我所律师起诉至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接受陈*的委托,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办案律师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并指导其提供有利的证据材料。了解到纪*和张*系夫妻关系,需对上述赔偿提供连带清偿责任。向法院申请立案并参加庭审活动。
判决生效后,办案律师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并积极跟进案件执行进展。纪*在执行时,并未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后办案律师与法官取得联系,经由当事人陈*提供的工地地址,执行法官在纪*的工地找到其本人并带到法院进行和解。2019年4月16日,陈**成功拿回所有执行款,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如下判决:
被告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赔偿陈*44270.97元。
三、争议焦点
1.如何证明陈**在纪*处工作;
2.陈**的城镇标准问题;
3.两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4.责任比例的分责。
四、律师点评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者在工作时有义务谨慎保障自身的安全,而劳务雇佣者也有义务对雇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