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354号
【委 托 人】冯*(申请人)
【审理程序】仲裁
【代理结果】成功争取经济补偿金56800元
【代理单位】广东滳雄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刚 律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冯*自2013年4月8日至2020年12月16日在被申请人佛山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担任折袋工。入职后,双方签订固定劳动合同,但一直未为冯*缴纳社保,未依法安排年休假。期间,多次与公司沟通均无果,现被迫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离职前,冯*平均月薪为7100元/月。
现冯*委托我所代理,要求确认冯*与公司于2013年4月8日至2020年12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向仲裁委提起仲裁。最终,在办案律师的努力及证据准备充足的情况下,仲裁委都支持我方的诉求,裁决被申请人佛山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800元。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仲裁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冯*与被申请人佛山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8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申请人冯*与被申请人佛山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被申请人佛山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800元。
三、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四、律师点评
企业未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及缴纳社保费用,建议员工委托专业律师及时介入,指导固定和收集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后续才能更好保护劳动者利益,增加谈判调解的把握。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354号
【委 托 人】冯*(申请人)
【审理程序】仲裁
【代理结果】成功争取经济补偿金56800元
【代理单位】广东滳雄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刚 律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冯*自2013年4月8日至2020年12月16日在被申请人佛山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担任折袋工。入职后,双方签订固定劳动合同,但一直未为冯*缴纳社保,未依法安排年休假。期间,多次与公司沟通均无果,现被迫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离职前,冯*平均月薪为7100元/月。
现冯*委托我所代理,要求确认冯*与公司于2013年4月8日至2020年12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向仲裁委提起仲裁。最终,在办案律师的努力及证据准备充足的情况下,仲裁委都支持我方的诉求,裁决被申请人佛山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800元。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仲裁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冯*与被申请人佛山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8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申请人冯*与被申请人佛山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被申请人佛山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800元。
三、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四、律师点评
企业未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及缴纳社保费用,建议员工委托专业律师及时介入,指导固定和收集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后续才能更好保护劳动者利益,增加谈判调解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