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8)桂1102民初3004号、(2019)桂11民终302号、(2019)桂1102行初47号、(2020)桂11行终28号、(2021)桂11民终263号、(2021)桂1102执1582号
【委 托 人】陈*莹(申请人家属)
【审理程序】仲裁、一审、二审、行政一审、行政二审、仲裁、一审、二审、执行
【代理结果】一次性拿到50万元赔偿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姜蕊 律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于2008年至2017年9月26日入职被申请人贺州市肥*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任采购工一职位,月工资2500元。陈*于2017年9月26日凌晨4时42分前往购买食材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因此家属陈*委托我所代理,希望公司支付工亡赔偿。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办案律师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劳动关系,立案后律师参与仲裁庭审。仲裁裁决后我方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律师参与二审庭审,维持原判。
因贺州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因此律师提起行政一审诉讼,判决撤销被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后律师向仲裁委提起工亡赔偿纠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亡补助金等,仲裁委裁决后被申请人对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被告仍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生效后,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办案律师秉持坚持不懈,客户第一的价值观,案件2018年起至2021年结束,历经仲裁、一审二审、行政一审二审、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最终,双方成功达成一致调解,对方一次性赔付50万元。当事人家属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从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陈*与贺州市肥*饮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撤销被告贺州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8月1日作出的贺八人社工不认字[2019]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由被告重新作出陈*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的决定书。
一、原告贺州市肥*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
二、原告贺州市肥*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陈*丧葬补助金31054.98元;
执行和解协议:
贺州市肥*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8月16日一次性向陈*支付执行款50万元整,贺州市肥*饮业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陈*放弃要求执行其余款项。
三、争议焦点
1.陈*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陈*是否属于工伤
四、律师点评
企业拒不承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工亡赔偿金,公司滥用诉讼权利,多次拖延本案时间。本案家属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指导固定和收集有效证据,坚持走法律途径。最终通过强制执行冻结对方的账户,对对方施压,增加谈判调解的把握,成功执行和解一次性拿到50万赔偿款。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8)桂1102民初3004号、(2019)桂11民终302号、(2019)桂1102行初47号、(2020)桂11行终28号、(2021)桂11民终263号、(2021)桂1102执1582号
【委 托 人】陈*莹(申请人家属)
【审理程序】仲裁、一审、二审、行政一审、行政二审、仲裁、一审、二审、执行
【代理结果】一次性拿到50万元赔偿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姜蕊 律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于2008年至2017年9月26日入职被申请人贺州市肥*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任采购工一职位,月工资2500元。陈*于2017年9月26日凌晨4时42分前往购买食材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因此家属陈*委托我所代理,希望公司支付工亡赔偿。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指导当事人固定及收集证据。办案律师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劳动关系,立案后律师参与仲裁庭审。仲裁裁决后我方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律师参与二审庭审,维持原判。
因贺州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因此律师提起行政一审诉讼,判决撤销被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后律师向仲裁委提起工亡赔偿纠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亡补助金等,仲裁委裁决后被申请人对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被告仍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生效后,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办案律师秉持坚持不懈,客户第一的价值观,案件2018年起至2021年结束,历经仲裁、一审二审、行政一审二审、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最终,双方成功达成一致调解,对方一次性赔付50万元。当事人家属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从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陈*与贺州市肥*饮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贺州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8月1日作出的贺八人社工不认字[2019]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由被告重新作出陈*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的决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贺州市肥*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
二、原告贺州市肥*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陈*丧葬补助金31054.98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和解协议:
贺州市肥*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8月16日一次性向陈*支付执行款50万元整,贺州市肥*饮业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陈*放弃要求执行其余款项。
三、争议焦点
1.陈*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陈*是否属于工伤
四、律师点评
企业拒不承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工亡赔偿金,公司滥用诉讼权利,多次拖延本案时间。本案家属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指导固定和收集有效证据,坚持走法律途径。最终通过强制执行冻结对方的账户,对对方施压,增加谈判调解的把握,成功执行和解一次性拿到50万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