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1)粤2071民初1418号
【委 托 人】杨*(原告)
【代理结果】在执行阶段成功促成调解结案,追回到13.9万元工资、利息及律师费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姜蕊 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李*明与被告冯*为夫妻关系。2011年8月5日,被告李*明雇请原告杨*到其家里照顾生病的妻子冯*。
2020年4月30日,李*明出具工资欠条,确认拖欠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期间工资114000元(2018年的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2020年1月调整为4500元/月),并承诺2020年6月前付清。
2020年11月9日,李*明(甲方)与杨*(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达成如下协议:截至2020年11月9日,甲方已还工资欠款34000元;除此之外,甲方另外尚欠乙方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的工资合计28350元,因此甲方共欠乙方的工资合计108350元;甲方愿意按每月1.5%的利率支付利息给乙方,并承担乙方为维护权益而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被告李*(李*明儿子)在《补充协议》上的“保证人”处签名。
目前尚拖欠工资10万余元,杨*得知李*明对房产进行抵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律师处理此案。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杨*的委托后,经过办案律师的深入研究,在办案的过程中搜集双方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适用的有利法规,办案律师与对方谈判调解但对方对金额不确认,遂我方起诉至法院。庭审上,办案律师在证据准备充分下,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判决对方支付108350元劳动报酬、利息及律师费。判决后,对方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随后,办案律师在执行阶段查封对方唯一住房进行拍卖,成功迫使对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所欠的劳动报酬、利息及律师费共计13.9万元。 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李*明、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支付劳务报酬108350元、2020年11月9日之前的利息1957.76元和2020年11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1083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李*明、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支付律师费12000元;
三、被告李*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能否调解
四、律师点评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很多用人单位为避免用人成本过高,对于部分高管的薪资采取延后发放,一旦员工发现此类拖欠工资不断被延后就应该警惕企业的经营状况。遇到此种情况,劳动者不应该一味退让,也不应该在未了解自己薪资情况下私自跟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协议。遇到单位采取强迫手段逼迫劳动者就范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21)粤2071民初1418号
【委 托 人】杨*(原告)
【代理结果】在执行阶段成功促成调解结案,追回到13.9万元工资、利息及律师费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姜蕊 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李*明与被告冯*为夫妻关系。2011年8月5日,被告李*明雇请原告杨*到其家里照顾生病的妻子冯*。
2020年4月30日,李*明出具工资欠条,确认拖欠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期间工资114000元(2018年的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2020年1月调整为4500元/月),并承诺2020年6月前付清。
2020年11月9日,李*明(甲方)与杨*(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达成如下协议:截至2020年11月9日,甲方已还工资欠款34000元;除此之外,甲方另外尚欠乙方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的工资合计28350元,因此甲方共欠乙方的工资合计108350元;甲方愿意按每月1.5%的利率支付利息给乙方,并承担乙方为维护权益而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被告李*(李*明儿子)在《补充协议》上的“保证人”处签名。
目前尚拖欠工资10万余元,杨*得知李*明对房产进行抵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律师处理此案。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杨*的委托后,经过办案律师的深入研究,在办案的过程中搜集双方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适用的有利法规,办案律师与对方谈判调解但对方对金额不确认,遂我方起诉至法院。庭审上,办案律师在证据准备充分下,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判决对方支付108350元劳动报酬、利息及律师费。判决后,对方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随后,办案律师在执行阶段查封对方唯一住房进行拍卖,成功迫使对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所欠的劳动报酬、利息及律师费共计13.9万元。 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李*明、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支付劳务报酬108350元、2020年11月9日之前的利息1957.76元和2020年11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1083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李*明、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支付律师费12000元;
三、被告李*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能否调解
四、律师点评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很多用人单位为避免用人成本过高,对于部分高管的薪资采取延后发放,一旦员工发现此类拖欠工资不断被延后就应该警惕企业的经营状况。遇到此种情况,劳动者不应该一味退让,也不应该在未了解自己薪资情况下私自跟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协议。遇到单位采取强迫手段逼迫劳动者就范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