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军于2014年3月入职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从事防水补漏工作,原告在职期间的平均月工资为5000元/月。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没为原告缴纳社保。2014年5月6日上午8时左右,原告在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顺德依云郡花园一期工地4号楼2层从事防水补漏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坠落,导致其受伤,后到顺德区大良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2015年5月15日,经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工伤九级。
我所接受陈*军的委托后,经过深入研究,在办案的过程中搜集双方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适用的有利法规,派遣律师多次与对方谈判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85000元的赔偿款。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委 托 人】陈*军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 基本案情
原告陈*军于2014年3月入职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从事防水补漏工作,原告在职期间的平均月工资为5000元/月。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没为原告缴纳社保。2014年5月6日上午8时左右,原告在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顺德依云郡花园一期工地4号楼2层从事防水补漏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坠落,导致其受伤,后到顺德区大良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2015年5月15日,经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工伤九级。
我所接受陈*军的委托后,经过深入研究,在办案的过程中搜集双方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适用的有利法规,派遣律师多次与对方谈判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85000元的赔偿款。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很多用人单位为避免用人成本过高,部分企业抱着侥幸的心理只给自己的员工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只想尽量免除单位责任,以片面之词将事故责任推到劳动者身上,甚者,用人单位还以解除劳动关系、扣押工资等,遇到此种情况,劳动者不应该一味退让,也不应该在未了解自己伤情的情况下私自跟单位签订赔偿协议吗,遇到单位采取强迫手段逼迫劳动者就范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