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工人无故被辞退工资遭到拖压,律师助当事人快速获赔
发布时间: 2018-08-06 | 1977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6)粤06民终2081号
【委  托  人】虞*(申请人、原告、被上诉人)
【审理程序】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调解成功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潘景伟 律师、陈珠妹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底,虞某入职于肇庆**陶瓷有限公司担任销售服务部的技术员,工作地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入职时双方当时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虞某的工资是通过银行转账结算。2015年8月31日,公司以部门合并为由解雇申请人,但并未作出书面通知。申请人虞某被违法解雇前的平均工资为9643.42元,至今仍被拖欠一个月零六天的工资、工伤治疗费、1月至8月提留工资、高温津贴以及加班费用。事后,双方谈补偿事宜,公司只愿意给3万元补偿,最终双方达不到一致意见。申请人虞某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被申请人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4年、2015年的高温津贴1350元、1月至8月提留工资5000元、被拖欠工资11416.92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8217.10元。合计共65984.02元。


二、代理过程
     2015年9月8日,我所接受虞*的委托代为处理该案。办案人员立即制定方案,在充分分析了本案的现有证据后,立刻指导当事人寻找证人作证。同时抓紧时间向禅城区南庄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对方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所在地在肇庆,应该由肇庆的有关部门管辖,我方的律师在两天内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并且让当事人亲自出庭回应,最后成功驳回了对方管辖权异议申请,为当事人节省了差旅费和时间。

仲裁庭审中,对方又否认了公司违法解雇事实,主张是虞*不回去上班,从而不需要赔偿。但与此同时,我方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公司的违法解雇,但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无法查清,则视为由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没有购买社会保险,还是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且本案的一个关键点是关于工资水平的证明,公司方一直否认提留工资的存在,说是赠与款,但是没有任何凭证,并且由于另案的当事人在同时也有一笔工资收入,数额大概是年工资的10%,两者可以相互印证。裁决结果基本支持我方的仲裁请求,也认可了虞某的提留工资。然而对方利用一审、二审的法律程序恶意拖延给付补偿金的方式,在这两个程序中均提出管辖权方面的问题,但都被法院驳回了。最终在我所律师的争取下,在二审期间达成调解协议,对方公司一次性赔付6万元给虞某。


三、代理意见
(一)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因
被申请人在2015年8月31日在南庄展厅召开全体会议,宣布了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合并为由,在部门以及人手方面均有所调整,其中有很明确地宣布留用人员名单,当中并没有原告得名字。次日,售后部经理赖神*再次跟原告明确公司现在没有事情给他们做,并且和申请人商讨赔偿金的问题。可见,被申请人其实是以部门合并为理由解雇了申请人,理应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责任。
(二)关于申请人的工资水平
仲裁委在认定被申请人在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时,只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每月收入工资数额,忽略了年终奖这项工资。而根据有关法律,奖金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也应计算进平均工资里。因此,申请人法解雇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643.42元。
(三)关于年休假工资问题

申请人每年除了春节放假有安排休息以外,并没有额外安排法定的年休假时间。且就算在春节一并安排年休假也并没有支付工资,换言之,被申请人安排的是无薪年休假。被申请人的工资表当中虽然有一项是法定节假日(年假)的工资支付,但是并不能表明被告已经支付年休假的工资。


四、争议焦点

禅城区南庄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公司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金?


五、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相比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耗时比较长、风险比较高。本案中,当事人的已有证据就只有银行流水,律师通过证人证言和让当事人亲自出庭的策略证明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水平,最终帮当事人快速争取到合理的补偿,体现了我所律师高效、丰富的办案经验。最后,建议一旦发生劳动方面的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恰当的解决方式。作为劳动者,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时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争取利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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