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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缺乏证据难证工伤,多方取证终获赔
发布时间: 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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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顺劳人仲案字(2016)2153号
【委 托 人】
王*阳
【代理结果】
达成调解,拿到工伤赔偿款46500元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袁雄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阳自2014年5月起入职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工作,但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一直未与申请人王*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每月工资以发现金的方式支付,每月工资为3900元。2015年1月9日上午10点左右,王*阳在操作机床过程中被绞住手,后被厂里同事送至顺德东华骨伤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尺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由于公司对待此事态度消极,王*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委托我所代理此事。
二、代理过程
主办律师经过与委托人多次沟通,收集劳动关系证据材料,确认了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中,经调解为委托人争取到双倍工资差额10000元。后主办律师又迅速为委托人申请工伤认定,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阳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据此,主办律师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10级工伤赔偿的规定制定办案思路,积极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经仲裁庭的审理和主办律师的多次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迅速为委托人拿到了工伤赔偿款共46500元。
三、争议焦点
1、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工伤赔偿款的金额。
四、律师点评
很多劳动者在入职时没有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往往难以证明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由于上班时并不会刻意去保留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于是大大增加了证明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难度。而一旦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在劳动局处申请工伤认定时,便会遭到劳动局的拒绝。所以,建议劳动者在入职时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工作期间亦要注重保存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降低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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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王*阳
【代理结果】达成调解,拿到工伤赔偿款46500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阳自2014年5月起入职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工作,但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一直未与申请人王*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每月工资以发现金的方式支付,每月工资为3900元。2015年1月9日上午10点左右,王*阳在操作机床过程中被绞住手,后被厂里同事送至顺德东华骨伤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尺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由于公司对待此事态度消极,王*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委托我所代理此事。
二、代理过程
主办律师经过与委托人多次沟通,收集劳动关系证据材料,确认了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中,经调解为委托人争取到双倍工资差额10000元。后主办律师又迅速为委托人申请工伤认定,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阳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据此,主办律师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10级工伤赔偿的规定制定办案思路,积极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经仲裁庭的审理和主办律师的多次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迅速为委托人拿到了工伤赔偿款共46500元。
三、争议焦点
1、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工伤赔偿款的金额。
四、律师点评
很多劳动者在入职时没有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往往难以证明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由于上班时并不会刻意去保留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于是大大增加了证明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难度。而一旦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在劳动局处申请工伤认定时,便会遭到劳动局的拒绝。所以,建议劳动者在入职时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工作期间亦要注重保存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降低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