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外出拜访客户遇交通事故,律师帮助获赔31万
发布时间: 2018-08-06 | 196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7)粤03民终3987号
【委 托 人】袁* (劳动者)
【审理程序】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31万的赔偿款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刘作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袁*于2014年7月2日入职于深圳**公司,职位为销售岗位,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
      2014年8月12日,袁*开完公司早会,在外出拜访客户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视神经挫伤,后被鉴定为6级伤残。
      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为袁*补缴了社保,但对工伤赔偿一事态度消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袁*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和当事人核实了案件的相关详细情况。在仔细研究案情后,办案律师认为这属于工伤的范畴,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购买社保,工伤保险待遇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据此办案律师确定了办案方案,并马上着手申请工伤认定。
      本案中,虽然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较为充足,但由于当事人的岗位是销售,如何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事故,是本案申请工伤认定的关键。办案律师于是马上展开对公司制度等方面的调查工作,并第一时间结合其公司内部的拜访制度的要求(拜访后要用飞信传照片及相关的报备制度),指导当事人快速获取了拜访当天相关单位出具的拜访证明,并为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还在试用期,不能够出门拜访客户,因此其受伤的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但由于办案律师事前已指导当事人并成功获取了最为关键的证据《拜访证明》,故行政诉讼用人单位败诉,工伤认定生效。
      随后,办案律师依法提起了仲裁要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庭基本支持了我方的请求。但因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为当事人补缴了社保,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主体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并起诉到法院。对于该争议焦点,办案律师亦做足了充分的准备,在诉讼期间以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及诉讼技巧的娴熟运用,成功说服法官向社保局发函,社保局复函确认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二审判决以后,为快速给当事人争取到相应赔偿款合计316878.67元,办案律师多次积极联系对方律师,通过有效的沟通成功说服对方公司直接支付赔偿款项,避免了执行阶段,当事人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96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8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4240元;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费54997.53元;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310元;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
5、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伤残津贴12187.14元;
以上款项共计316878.67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代理意见
(一)劳动者受伤属于工伤范畴
      劳动者岗位是销售,外出拜访客户是职责范围内的,并且在前往客户处所需花费的时间也是不可避免,因此路程中也属于工作时间。据此劳动者在拜访客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事故后补缴社保,工伤保险待遇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理应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如果是因没有购买社保而发生的社会保险待遇纠纷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在本案中,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因此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待遇。虽然说用人单位事故发生后为劳动者补缴了社会保险待遇,但其购买的时间是在事故发生后,在此时间之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依然应当有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四、争议焦点
     1、劳动者的受伤事件,是否属于工伤;
     2、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是谁;

五、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按照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第一时间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否者一旦发生有关于社会保险待遇的纠纷,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因此在发生工伤后,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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