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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被污蔑偷油并开除,律师介入获赔约7万元
发布时间: 2018-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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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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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号
】
(2017)粤06民终4763号
【委 托 人】
潘*
【审理程序】
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
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约7万元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袁雄飞 律师、朱丽珍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潘*自2015年5月8日开始到佛山市南海*公司工作,担任司机一职,每天的主要工作就是按照运输场的负责人要求配送柴油到佛山各地。入职时,双方约定工资是2000元底薪+6元/吨提成+奖金,工资于下月中旬发放。
入职以后,公司一直未与潘*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任何的入职手续,也未为其购买社保。2016年3月31日,潘*因公司一股东怀疑其偷油,遂与*公司发生纠纷,并与公司一股东进行了打斗,双方均有受伤。打斗后,股东通过口头通知的方式开除潘*,而潘*也不再去上班。
后潘*认为公司解雇了他并且还剩下3月份的工资没有发放,于是自行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仲裁委不予立案。潘*于是委托律师介入处理本案,希望可以拿回3月份的工资约7000元。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
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以后,我们首先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了解到案件的事实与相关的证据情况,确定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并从当事人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不予立案中找出相关的原因。经过充分研究了解以后,办案律师认为案件不仅可以主张要求对方支付3月份的工资,还可以要求其支付高温津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
但由于潘*实际的工作是在公司其中一个股东左*在桂城开设的一个车场帮忙运输油品,而并没有在*公司的注册地址工作,故双方的劳动关系本就存在一定问题。且双方又没有签订合同,没有购买社保,也没有入职登记及工卡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我方在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方面面临非常被动的处境。
为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赔偿,我方积极提起仲裁、一审诉讼。过程中,办案律师将办案重点放在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证据上,并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方向包括工资条、排班表、通讯录、其他员工的社保缴费证明、录音等。同时,办案律师又考虑到潘*曾与公司的股东发生纠纷并报警的事情,积极调取了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以作为本案的关键证据。一审诉讼过程中,我方律师凭借敏锐的办案触觉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直接从对方提交的材料中找出矛盾点,从而一举打破了我方证据薄弱的僵局,最终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应的赔偿款项合计69796.78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原告潘*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公司自2015年5月8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告佛山市南海*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3月工资6324.42元给原告潘*;
3、被告佛山市南海*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2722.36元给原告潘*;
4、被告佛山市南海*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温津贴750元给原告潘*。
5、驳回原告潘*的其他诉讼请求。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四、
律师点评
当前,部分企业在成立以后并没有在注册地进行办公,甚至有一些股东还会在外面开设其他的场地进行经营,如此一来,该场地就似乎与注册的公司完全没有关系。且为了避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他们并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购买社保等。当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就容易像本案的当事人一般,面临索赔无门的境地——自行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不予受理该案。本案中,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非常薄弱,如果当事人仅从自己的角度去考虑解决方案,是完全没有办法赢得这场官司的。而专业律师则能够在瞬息万变的庭审中,准确抓住对方证据与陈述的矛盾点,一举打破僵局,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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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潘*
【审理程序】法院二审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约7万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朱丽珍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潘*自2015年5月8日开始到佛山市南海*公司工作,担任司机一职,每天的主要工作就是按照运输场的负责人要求配送柴油到佛山各地。入职时,双方约定工资是2000元底薪+6元/吨提成+奖金,工资于下月中旬发放。
入职以后,公司一直未与潘*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任何的入职手续,也未为其购买社保。2016年3月31日,潘*因公司一股东怀疑其偷油,遂与*公司发生纠纷,并与公司一股东进行了打斗,双方均有受伤。打斗后,股东通过口头通知的方式开除潘*,而潘*也不再去上班。
后潘*认为公司解雇了他并且还剩下3月份的工资没有发放,于是自行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仲裁委不予立案。潘*于是委托律师介入处理本案,希望可以拿回3月份的工资约7000元。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以后,我们首先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了解到案件的事实与相关的证据情况,确定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并从当事人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不予立案中找出相关的原因。经过充分研究了解以后,办案律师认为案件不仅可以主张要求对方支付3月份的工资,还可以要求其支付高温津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
但由于潘*实际的工作是在公司其中一个股东左*在桂城开设的一个车场帮忙运输油品,而并没有在*公司的注册地址工作,故双方的劳动关系本就存在一定问题。且双方又没有签订合同,没有购买社保,也没有入职登记及工卡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因此我方在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方面面临非常被动的处境。
为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赔偿,我方积极提起仲裁、一审诉讼。过程中,办案律师将办案重点放在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证据上,并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方向包括工资条、排班表、通讯录、其他员工的社保缴费证明、录音等。同时,办案律师又考虑到潘*曾与公司的股东发生纠纷并报警的事情,积极调取了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以作为本案的关键证据。一审诉讼过程中,我方律师凭借敏锐的办案触觉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直接从对方提交的材料中找出矛盾点,从而一举打破了我方证据薄弱的僵局,最终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应的赔偿款项合计69796.78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原告潘*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公司自2015年5月8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告佛山市南海*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3月工资6324.42元给原告潘*;
3、被告佛山市南海*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2722.36元给原告潘*;
4、被告佛山市南海*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温津贴750元给原告潘*。
5、驳回原告潘*的其他诉讼请求。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四、律师点评
当前,部分企业在成立以后并没有在注册地进行办公,甚至有一些股东还会在外面开设其他的场地进行经营,如此一来,该场地就似乎与注册的公司完全没有关系。且为了避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他们并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购买社保等。当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就容易像本案的当事人一般,面临索赔无门的境地——自行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不予受理该案。本案中,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非常薄弱,如果当事人仅从自己的角度去考虑解决方案,是完全没有办法赢得这场官司的。而专业律师则能够在瞬息万变的庭审中,准确抓住对方证据与陈述的矛盾点,一举打破僵局,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