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公司不缴社保,律师帮助获得理想赔偿
发布时间: 2018-08-06 | 223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7)粤06民终10022
【委  托 人】陈*、欧阳*(原告)
【代理结果】当事人一共获赔74733.33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郑邦锋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2年起在被告处**海五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从事抛光工作,职位是抛光工,原告于入职是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按照计件的方式计发工资。在职期间,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缴纳,但被告均不予理睬;原告所从事的工作环境温度较高,每年夏天高温时被告对员工工作环境并未采取降温措施使室内温度降低到33℃以下,亦未支付相应的高温津贴;并且工作多年,原告均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
     原告因此事多次找被告商讨赔偿之事,但被告一直不予理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因此,原告遂委托我所为其办理此事,希望获得相应的赔偿。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7年10月15日,我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发现,我方缺少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证据,这对于我方后续维权极其不利。
为能顺利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原告进行了详细的沟通,细致了解案情细节,并指导其从多个方面着手调查取证。在指导当事人原告与被告的沟通时需注意的细节问题后,办案律师利用录音取证的手段,让原告在与被告通话时进行录音,从而获得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随后,我们立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防止被告为原告购买社保,导致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为给当事人节省时间成本,我方律师又多次出面与对方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在二审判决出来后,被告愿意支付赔偿款项,原告也如愿获得赔偿。取得令当事人十分满意的结果。

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如下裁决:
一、确认被申请人**海五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陈*、欧阳*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6年7月21日;
二、被申请人**海五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15212.5元、46258.52元给申请人陈*、欧阳*;
四、被申请人**海五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支付2014年至离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110.88元、1713.18元给申请人陈*、欧阳*;
五、被申请人**海五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支付2014年至离职期间的高温津贴184.5元、184.5元给申请人陈*、欧阳*;
六、被申请人**海五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8、9月份工资共计4887元、5590元给申请人刘忠梅、蔡燕琼。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均维持上述裁决结果。

三、争议焦点
1、工资基数是多少?
2、拖欠的工资数额是多少?

四、律师点评
      劳动纠纷案的法律程序是众类型案件中较为繁杂且耗时最长的一种,同时,缺乏单位违法解雇的证据也为本案增加了难度。本案中,办案律师通过录音取证的方法,最终获得了本案的关键证据,并通过协商、仲裁等方法向公司多方施压,最终快速帮助当事人赢取了赔偿款,体现了我所律师灵活多变的办案技巧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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