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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抓住关键点,成功帮助公司方减少赔偿
发布时间: 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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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2017)粤0605民初4179号
【委 托 人】
广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审理程序】
劳动仲裁
【代理结果】
成功帮助当事人减少赔偿款30000多元
【代理单位】
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袁雄飞 律师、赵冲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锋2017.4.11入职被申请人广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职位为销售部业务员,工作时间为每周一到周六。入职起初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没有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月工资3000元,另外有各项福利补贴。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为陈*锋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10月,陈*锋与公司补签劳动合同。2017年11月15日,公司向陈*锋发出了《辞退通知书》,解除了与陈*锋的劳动关系。
申请人陈*锋于2017年12月7日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2017年10月、11月工资,加班工资、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赔偿金,补缴保险费共计45064元。
广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开庭通知后,经过慎重考虑,最终选择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二、代理过程
2017年12月27日,我所接受广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的研究了案卷材料后,发现申请人在律师的指导下,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违法行为告知书和关于限期纠正违法行为的通知书,确定了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形势对我方极为不利。而且根据申请人钉钉的考勤记录,确实存在周六上班的情况,特别是后续在申请人的诱导之下,我们也向其出具了辞退通知书。
全面分析案件后,办案成员发现确实难度极大,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帮助当事人减少赔偿金额,办案律师从多个方面着手,在有限的时间里多次和当事人沟通案件细节,全面核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发现尽管对方的钉钉考勤记录确实有周六外出的考勤记录,但是因为其作为业务员,本身需要经常外出,所以即使有外勤打卡也并不能证明其确实在工作,同时最关键的一点是,公司与申请人补签的劳动合同,证实了申请人每周工作六天,可见申请人在入职时已经明确知道了其劳动待遇已经包括了一周6天工作所对应的劳动待遇。通过这一点成功说服仲裁员,加班工资没有获得支持。
关于申请人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因在陈*锋在职期间与其补签劳动合同,通过办案人员的努力争取,劳动者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没有获得支持,当时最不利的两点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不用赔偿。
最终,劳动仲裁裁决仅仅支持了申请人2017年10月、1
1月的未发工资
以及
违法解雇的经济赔偿金等请求
,
双倍工资差额和加班工资成功帮助当事人驳回
,
申请人主张的
45000余元赔偿,最终支持11000余元,成功帮助当事人减少赔偿30000多元,效果明显。
三、争议焦点
1、申请人加班工资是否包含在已发工资中;
2、补签劳动合同能否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四、律师点评
部分公司为了节省经营成本,确实会不和员工签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殊不知此点风险极高。一些公司更是存在强制劳动者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一旦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劳动仲裁,公司方很可能面临高额赔偿金。本案当事人提前已有计划,也获得了律师的指导,所以一开始即让公司处于了极为不利的地位。所以建议公司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在用工以及制度合规层面进行专业的培训和指导,以规避上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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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广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审理程序】劳动仲裁
【代理结果】成功帮助当事人减少赔偿款30000多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赵冲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锋2017.4.11入职被申请人广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职位为销售部业务员,工作时间为每周一到周六。入职起初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没有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月工资3000元,另外有各项福利补贴。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为陈*锋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10月,陈*锋与公司补签劳动合同。2017年11月15日,公司向陈*锋发出了《辞退通知书》,解除了与陈*锋的劳动关系。
申请人陈*锋于2017年12月7日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2017年10月、11月工资,加班工资、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赔偿金,补缴保险费共计45064元。
广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开庭通知后,经过慎重考虑,最终选择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2017年12月27日,我所接受广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的研究了案卷材料后,发现申请人在律师的指导下,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违法行为告知书和关于限期纠正违法行为的通知书,确定了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形势对我方极为不利。而且根据申请人钉钉的考勤记录,确实存在周六上班的情况,特别是后续在申请人的诱导之下,我们也向其出具了辞退通知书。
全面分析案件后,办案成员发现确实难度极大,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帮助当事人减少赔偿金额,办案律师从多个方面着手,在有限的时间里多次和当事人沟通案件细节,全面核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发现尽管对方的钉钉考勤记录确实有周六外出的考勤记录,但是因为其作为业务员,本身需要经常外出,所以即使有外勤打卡也并不能证明其确实在工作,同时最关键的一点是,公司与申请人补签的劳动合同,证实了申请人每周工作六天,可见申请人在入职时已经明确知道了其劳动待遇已经包括了一周6天工作所对应的劳动待遇。通过这一点成功说服仲裁员,加班工资没有获得支持。
关于申请人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因在陈*锋在职期间与其补签劳动合同,通过办案人员的努力争取,劳动者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没有获得支持,当时最不利的两点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不用赔偿。
最终,劳动仲裁裁决仅仅支持了申请人2017年10月、11月的未发工资以及违法解雇的经济赔偿金等请求,双倍工资差额和加班工资成功帮助当事人驳回,申请人主张的45000余元赔偿,最终支持11000余元,成功帮助当事人减少赔偿30000多元,效果明显。
三、争议焦点
1、申请人加班工资是否包含在已发工资中;
2、补签劳动合同能否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四、律师点评
部分公司为了节省经营成本,确实会不和员工签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殊不知此点风险极高。一些公司更是存在强制劳动者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一旦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劳动仲裁,公司方很可能面临高额赔偿金。本案当事人提前已有计划,也获得了律师的指导,所以一开始即让公司处于了极为不利的地位。所以建议公司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在用工以及制度合规层面进行专业的培训和指导,以规避上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