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工作时间发生工伤,律师力争获赔4.6万
发布时间: 2018-08-06 | 170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8粤0608民初629号
【委  托  人】黄*(原告)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赔4.6万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汤卓岚 律师、刘作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黄*入职于佛山市**板业有限公司,从事模板工作,月工资为3500元左右。工作期间公司与黄*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签订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声明,工龄有发生中断。在工作过程中压伤左前手臂,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10级伤残,停工留刑期为3个月。在受伤期间公司支付了部分的生活费9000元以及医疗费,但黄*无法获取较高的经济补偿金。
      现在公司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黄*于是委托我所代为处理。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在接受委托后,从当事人处了解到其已经在工作岗位上工作有7年了,没有购买社保,现在发生工伤,相应的赔偿责任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当事人经过鉴定为10级伤残,为此办案人员第一时间根据当事人所述 ,草拟了仲裁申请书,并申请立案。为了节约时间,办案人员及时的要求仲裁委出具逾期证明,到高明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由于在诉讼开庭前,当事人表示其有离职,随后再次入职,同时有签订放弃购买社保的证明,有签订劳动合同,鉴于这种情况,有一部分的赔偿额已经失去了事实依据。因此在开庭的时候,办案人员积极的和对方调解,一开始对方只愿意支付2万元,经过办案人员的努力,最终本案以4万6元达成了调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调解书:
1、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用人单位赔偿4.6万元给黄*。

、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平均工资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按照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第一时间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否者一旦发生有关于社会保险待遇的纠纷,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返回列表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 | 宁夏在线 | 刑事律师 | 佛山婚姻律师 | 佛山刑事律师 | 佛山合同案例 | 东营搬家公司 | 太平洋在线 | 谢保平律师 | 沈阳律师 | 中国律师
Copy©right 2003-2017熊何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91131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