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朋友公司经营困难借款后拖欠不还,律师介入成功促调追回150万
发布时间: 2019-10-09 | 213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    号】(2017)粤0605民初11424号

【委 人】*(原告)

【代理结果】成功调解收回借款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郑邦锋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2日,因被告佛山市南海金*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黄*、李*、胡*需要资金周转经营公司,四被告向原告陈*借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六个月后还清,后原告陈*转账支付97万元,扣除3万利息,被告出具收据。2015年10月14日,原告陈*再向被告黄*转账27万元,扣除3万元利息,借款30万元给四被告。上述两笔借款双方约定月利息3%。期间被告共向原告偿还6个月借款利息共18万元,后被告一直未再继续还款,拖延至今。

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债权,因此原告陈*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7年6月,办案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沟通了解对方没有调解意愿后,我方起草起诉状、举证清单等法律文书,收集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立案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查封被告财产线索。开庭前办案律师准备好庭审方案及材料,庭审中据理力争并协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诉请,判决四被告返还借款123.62万及利息。庭审后,原告陈*与四被告签署和解协议,成功促成调解。


双方签署和解协议书:

一、本协议书各方经协商一致,陈*放弃对金*公司追偿上述生效判决文书中确认债务(借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部分利息+违约金+所有诉讼费用)的权利,并将上述生效判决文书中确认的债务(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部分利息+违约金)金额在实际履行中调整为150万元,该150万元由黄*、李*、胡*三人按照每人50万份额独立承担。

二、*、李*、胡*均同意撤销该案件的上诉;若任何一方未按照此条约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本协议书不生效。

三、*、李*、胡*中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陈*有权按照发端判决确定金额的未履行完毕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部分利息、受理费、保全费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一方列为被执行人。


三、律师点评

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趋势增多,借方借款时需要防范风险,保存书面等借款证据,以便能追回款项。同时,律师建议做好财产保全工作也是促成调解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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