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天价借款难以追回,律师介入追回750万借款
发布时间: 2021-08-02 | 22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委  人】*、刘**

【代理结果】调解成功,追回750万借款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浩辉 律师

 

一、基本案情

因经营所需,刘*、刘**分别向襄阳**投资有限公司出借资金,经襄阳**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12月4日确认,合计出借资金1350万元。经刘*、刘**多次催告,襄阳**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归还,襄阳**投资有限公司对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襄阳**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刘*、刘**借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刘*、刘**的合法权益,刘*、刘**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遂起诉至法院。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刘*、刘**有权要求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襄阳**投资有限公司欠付的本息。随即,办案律师指导当事人提前做好收集、提供相关证据等材料准备,及时立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同时办案律师多次与对方沟通,调整方案。最终,在办案律师的努力下,襄阳**投资有限公司愿意与刘*、刘**达成调解协议,确定还款方案,偿还借款750万元,刘*、刘**对此结果感到满意。

 

三、代理意见

襄阳**投资有限公司与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9日签署《转让协议书》,约定襄阳**投资有限公司向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土地房产等资产,合计转让价格11130万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刘*、刘**有权要求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刘*、刘**偿还襄阳**投资有限公司欠付的本息。

 

四、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案件主要存在两个关键因素,第一,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第二,借款的金额也非常重要,以及证明借款金额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一般保留转账凭证尤为重要;第三,支付方式也很重要,现金支付一般情况下比较难追回,需要补充更多案件细节来印证现金借款的事实;第四,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因此,当遇到法律纠纷时,应当及时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方案,保障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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