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6)粤0605民初6901号 【委 托 人】吴* 郑*仪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减少当事人应赔偿金额并争取事故车辆损失赔偿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罗西伟 律师、周仕带 律师 一、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日12时55分许,潘*洪无证且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狮山镇贤谭路由S263线方向往博爱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贤谭路兴贤村委会路口时,遇吴*驾驶粤Y79901小型面包车(面包车所有人是郑*仪)由博爱路往S263线方向行驶而来左转弯往兴贤村委会路口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潘*洪受伤(十级伤残,即是生活部分能力受阻)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南海区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认为双方均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二、代理过程 当事人委托时已收到传票,且一再流露出担忧情绪,恐怕如果对方的请求成立,最终要赔偿12万余元。我所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调查,发现当事人已为其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即使对方要求我方承担赔偿责任,也仅仅在很小范围内承担。在准备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也积极给我们提供证据,包括事故后的询问笔录、案发现场的照片等,也积极配合我们的其他工作,如交材料、签收文件等。 因此在我所和委托人的共同努力下,诉讼得以顺利开展,办案效果也赢得委托人的认可。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0000元(已扣减其垫付的10000元)予原告潘*洪。 二、被告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222.29元(已扣减被告吴*垫付的7000元)予原告潘*洪。 三、驳回原告潘*洪的其他诉求。 在庭审结束后,办案律师的仔细琢磨案情,秉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的宗旨,认为当事人郑*仪在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应由潘*洪承担。在办案律师的极力争取下,上诉至法院,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庭审时,法院认为原告郑*仪在这起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合计3774元)应由被告潘*洪应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内赔偿2000元予原告郑*仪,超出部分1774元,因本起事故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故被告潘*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887元。综上,被告潘*洪合共应赔偿2887元予原告郑*仪。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潘*洪缺席判决。最终,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被告潘*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887元予原告郑*仪。 三、代理意见 (1)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潘*洪无证且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告潘*洪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015年9月2日12时55分许,潘*洪无证且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狮山镇贤谭路由S263线方向往博爱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贤谭路兴贤村委会路口时,遇郑*仪一驾驶粤Y79901小型面包车由博爱路往S263线方向行驶而来左转弯往兴贤村委会路口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事后南海区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认为双方均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虽然郑*仪未在法定期间内对此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但郑*仪认为被告潘*洪无证且酒后驾驶的行为才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案发时,由于意识到左转即将进入广场路口(贤谭路中间有双黄虚线),郑*仪一始终保持低速行驶。当郑*仪一的车头已经进入路口斑马线,潘*洪却从另一方向高速向郑*仪一驶来。然而被告潘*洪非但没有减速,仍保持高速行驶,违反了“通过没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的交通规则”,且潘*洪处于酒驾,缺乏必要的意识能力与控制能力,没有认识到如果继续保持高速前行,就会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另一方面是由于潘*洪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缺乏必要的驾驶技能,操作不当。综上,郑*仪一案发时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潘*洪应当自担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2)即使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一**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作为小型面包车的保险人,其应在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郑*仪是粤Y79901号小型面包车的车辆注册登记人,并将该车投保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责任赔偿限额为122,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4月29日至2016年4月28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作为保险人,理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争议焦点 1.事故责任如何进行划分? 2.交通事故中郑*仪的车辆损失是否需要潘*洪负责?
五、律师点评 当事人遇到类似事件时先要冷静下来,不要因为收到对方的起诉书就以为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要尽早找律师咨询、介入。而且如果对方提出的赔偿数额较高时,建议不要采取“私了”的方式,否则有可能会让自己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6)粤0605民初6901号
【委 托 人】吴* 郑*仪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减少当事人应赔偿金额并争取事故车辆损失赔偿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罗西伟 律师、周仕带 律师
一、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日12时55分许,潘*洪无证且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狮山镇贤谭路由S263线方向往博爱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贤谭路兴贤村委会路口时,遇吴*驾驶粤Y79901小型面包车(面包车所有人是郑*仪)由博爱路往S263线方向行驶而来左转弯往兴贤村委会路口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潘*洪受伤(十级伤残,即是生活部分能力受阻)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南海区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认为双方均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二、代理过程
当事人委托时已收到传票,且一再流露出担忧情绪,恐怕如果对方的请求成立,最终要赔偿12万余元。我所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调查,发现当事人已为其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即使对方要求我方承担赔偿责任,也仅仅在很小范围内承担。在准备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也积极给我们提供证据,包括事故后的询问笔录、案发现场的照片等,也积极配合我们的其他工作,如交材料、签收文件等。
因此在我所和委托人的共同努力下,诉讼得以顺利开展,办案效果也赢得委托人的认可。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0000元(已扣减其垫付的10000元)予原告潘*洪。
二、被告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222.29元(已扣减被告吴*垫付的7000元)予原告潘*洪。
三、驳回原告潘*洪的其他诉求。
在庭审结束后,办案律师的仔细琢磨案情,秉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的宗旨,认为当事人郑*仪在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应由潘*洪承担。在办案律师的极力争取下,上诉至法院,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庭审时,法院认为原告郑*仪在这起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合计3774元)应由被告潘*洪应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内赔偿2000元予原告郑*仪,超出部分1774元,因本起事故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故被告潘*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887元。综上,被告潘*洪合共应赔偿2887元予原告郑*仪。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潘*洪缺席判决。最终,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被告潘*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887元予原告郑*仪。
三、代理意见
(1)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潘*洪无证且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告潘*洪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015年9月2日12时55分许,潘*洪无证且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狮山镇贤谭路由S263线方向往博爱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贤谭路兴贤村委会路口时,遇郑*仪一驾驶粤Y79901小型面包车由博爱路往S263线方向行驶而来左转弯往兴贤村委会路口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事后南海区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认为双方均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虽然郑*仪未在法定期间内对此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但郑*仪认为被告潘*洪无证且酒后驾驶的行为才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案发时,由于意识到左转即将进入广场路口(贤谭路中间有双黄虚线),郑*仪一始终保持低速行驶。当郑*仪一的车头已经进入路口斑马线,潘*洪却从另一方向高速向郑*仪一驶来。然而被告潘*洪非但没有减速,仍保持高速行驶,违反了“通过没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的交通规则”,且潘*洪处于酒驾,缺乏必要的意识能力与控制能力,没有认识到如果继续保持高速前行,就会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另一方面是由于潘*洪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缺乏必要的驾驶技能,操作不当。综上,郑*仪一案发时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潘*洪应当自担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2)即使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一**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作为小型面包车的保险人,其应在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郑*仪是粤Y79901号小型面包车的车辆注册登记人,并将该车投保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责任赔偿限额为122,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4月29日至2016年4月28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作为保险人,理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争议焦点
1.事故责任如何进行划分?
2.交通事故中郑*仪的车辆损失是否需要潘*洪负责?
五、律师点评
当事人遇到类似事件时先要冷静下来,不要因为收到对方的起诉书就以为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要尽早找律师咨询、介入。而且如果对方提出的赔偿数额较高时,建议不要采取“私了”的方式,否则有可能会让自己承担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