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6)粤0605民初19336号
【委 托 人】梅*(被害人于*家属)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获赔124万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郑邦锋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8日1时59分许,莫*驾驶轿车沿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河提路往平洲平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平洲平南河提路段时,与站立在河提路边上的于*发生碰撞,造成于*受伤后,莫*弃车逃逸。2016年8月5日,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莫*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于*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后经鉴定,于*颅脑损伤致右侧偏瘫伤残程度为三级;致大小便失禁的伤残程度为三级;目前属完全护理依赖。因于*的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巨大的医疗费,为尽快争取到相应的赔偿款项,于*的家属梅*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争取获得赔偿款项,好让于*能够继续接受治疗。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6年7月11日,我所接受梅*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的研究了案卷材料后认为,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 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抚慰金。
考虑到当事人急需赔偿费用进行后续治疗的特殊情况,为尽快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金额,我所律师从多个方面着手,多次与莫*家属进行沟通,但莫*母亲性格固执,不愿接受调解。为增加我方的谈判筹码,让我方与莫*家属之间的交涉更顺利,我方办案律师指导让于*做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的评级;同时与于*家属进行商谈,指导于*家属办理贫困证明、诉讼费缓交材料等,为下一步的立案做准备。待鉴定结论出来后,我方办案律师立即立案起诉,并积极申请诉讼费缓交、免交,为于*的家属缓解经济压力。立案后,办案律师又马上申请先予执行,法院直接裁定莫*家属、**保险公司先予支付4万元赔偿款,从而缓解了于*家属的经济压力,让于*能够在医院维持治疗。同时,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莫*应赔偿1242994.24元予我方当事人。此后,我方办案律师又再次与莫*家属进行交涉,并利用法院进行施压,最终莫*家属没有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为当事人节省大量时间,当事人对此相当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92000元予原告于*;
二、 被告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242994.24元予原告于*。
三、争议焦点
1、于*的人身损害致残程度;
2、保险公司是否需支付第三者责任险
四、律师点评
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且取证难度相对较大,特别是很多当事人无法支撑起巨额的医疗费,申请诉讼费缓交、先予执行,可缓解当事人经济压力,达到让当事人满意的办案效果。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6)粤0605民初19336号
【委 托 人】梅*(被害人于*家属)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获赔124万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黄少峰 律师、郑邦锋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8日1时59分许,莫*驾驶轿车沿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河提路往平洲平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平洲平南河提路段时,与站立在河提路边上的于*发生碰撞,造成于*受伤后,莫*弃车逃逸。2016年8月5日,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莫*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于*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后经鉴定,于*颅脑损伤致右侧偏瘫伤残程度为三级;致大小便失禁的伤残程度为三级;目前属完全护理依赖。因于*的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巨大的医疗费,为尽快争取到相应的赔偿款项,于*的家属梅*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争取获得赔偿款项,好让于*能够继续接受治疗。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2016年7月11日,我所接受梅*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的研究了案卷材料后认为,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 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抚慰金。
考虑到当事人急需赔偿费用进行后续治疗的特殊情况,为尽快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金额,我所律师从多个方面着手,多次与莫*家属进行沟通,但莫*母亲性格固执,不愿接受调解。为增加我方的谈判筹码,让我方与莫*家属之间的交涉更顺利,我方办案律师指导让于*做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的评级;同时与于*家属进行商谈,指导于*家属办理贫困证明、诉讼费缓交材料等,为下一步的立案做准备。待鉴定结论出来后,我方办案律师立即立案起诉,并积极申请诉讼费缓交、免交,为于*的家属缓解经济压力。立案后,办案律师又马上申请先予执行,法院直接裁定莫*家属、**保险公司先予支付4万元赔偿款,从而缓解了于*家属的经济压力,让于*能够在医院维持治疗。同时,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莫*应赔偿1242994.24元予我方当事人。此后,我方办案律师又再次与莫*家属进行交涉,并利用法院进行施压,最终莫*家属没有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为当事人节省大量时间,当事人对此相当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92000元予原告于*;
二、 被告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242994.24元予原告于*。
三、争议焦点
1、于*的人身损害致残程度;
2、保险公司是否需支付第三者责任险
四、律师点评
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且取证难度相对较大,特别是很多当事人无法支撑起巨额的医疗费,申请诉讼费缓交、先予执行,可缓解当事人经济压力,达到让当事人满意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