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8)粤0606民初22641号
【委 托 人】张*(被告)
【代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仅需赔偿1万余元,大大降低赔偿款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刘作朋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5日9时许,被告胡*(系被告张*的员工)驾驶重型罐式货车,经过广州绕城高城路段时,该车辆所运载的柴油泄露遗洒在路上。后关*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行驶到该路段时,遇路面湿滑,采取紧急措施过程中,车辆失控致使该车辆碰撞中央隔离带,再与后面驶至的大型普通客车(核载47人、实载52人)发生碰撞,客车又碰撞防护栏,造成客车车上乘客含原告在内的多人不同程度的受伤及车辆和道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胡*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胡*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的实际控制人系被告张*(委托人),事故发生时,正从事雇佣活动中。
事故发生后,原告欧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被评定为10级伤残。被告胡*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3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由于本次事故伤者较多,保险公司已经对部分的伤者进行赔偿,还有23万余元的保额,但无法区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限额内的金额。现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共计29万余元。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和当事人沟通了解本案案情,拿到了对方的起诉材料以及相应的证据清单,考虑到本案我方保险公司的保额已经不多,目前就需要想办法降低对方的索赔金额,因此需要对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详细的计算,核对相关的票据。
经过认真研究,发现对方仅起诉了我方,但是在本次事故中还有另外一辆关*驾驶中型厢式货车,虽然该车无责任,但是即使无责任,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该无责车的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我方要求追加被告,最终使得无责车的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在核对票据的过程中,也剔除了和本案无关的医疗票据,最终判决当事人仅需承担1万余元的赔偿,大大降低赔偿款,当事人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赔偿其事故损失230333.1元;
二、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无责范围内向原告欧阳*赔偿12000元;
三、被告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赔偿事故损失11891.71元;
四、被告胡*、邵阳市**货物运输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欧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1、治疗其他病情的医疗费是否应得到支持?
2、精神损失费是否过高?
四、律师点评
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很多,原告方在计算赔偿的时候往往会夸大赔偿金额,同时将于本案的无关的一些费用一并计算进来,因此对于这类型的赔偿案件,一定要结合原告的证据重新计算赔偿数额,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18)粤0606民初22641号
【委 托 人】张*(被告)
【代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仅需赔偿1万余元,大大降低赔偿款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刘作朋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5日9时许,被告胡*(系被告张*的员工)驾驶重型罐式货车,经过广州绕城高城路段时,该车辆所运载的柴油泄露遗洒在路上。后关*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行驶到该路段时,遇路面湿滑,采取紧急措施过程中,车辆失控致使该车辆碰撞中央隔离带,再与后面驶至的大型普通客车(核载47人、实载52人)发生碰撞,客车又碰撞防护栏,造成客车车上乘客含原告在内的多人不同程度的受伤及车辆和道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胡*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胡*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的实际控制人系被告张*(委托人),事故发生时,正从事雇佣活动中。
事故发生后,原告欧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被评定为10级伤残。被告胡*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3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由于本次事故伤者较多,保险公司已经对部分的伤者进行赔偿,还有23万余元的保额,但无法区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限额内的金额。现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共计29万余元。
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和当事人沟通了解本案案情,拿到了对方的起诉材料以及相应的证据清单,考虑到本案我方保险公司的保额已经不多,目前就需要想办法降低对方的索赔金额,因此需要对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详细的计算,核对相关的票据。
经过认真研究,发现对方仅起诉了我方,但是在本次事故中还有另外一辆关*驾驶中型厢式货车,虽然该车无责任,但是即使无责任,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该无责车的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我方要求追加被告,最终使得无责车的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在核对票据的过程中,也剔除了和本案无关的医疗票据,最终判决当事人仅需承担1万余元的赔偿,大大降低赔偿款,当事人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赔偿其事故损失230333.1元;
二、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无责范围内向原告欧阳*赔偿12000元;
三、被告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赔偿事故损失11891.71元;
四、被告胡*、邵阳市**货物运输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欧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1、治疗其他病情的医疗费是否应得到支持?
2、精神损失费是否过高?
四、律师点评
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很多,原告方在计算赔偿的时候往往会夸大赔偿金额,同时将于本案的无关的一些费用一并计算进来,因此对于这类型的赔偿案件,一定要结合原告的证据重新计算赔偿数额,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