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20)粤0703民初12641号、(2021)粤07民终2867号
【委 托 人】徐*、杨*、余*(原告、被上诉人)(家属)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代理结果】两家保险公司各支付736777.31元、716777.31元赔偿款
【代理单位】广东滳雄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刚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1日,梁*驾驶车辆与前方同向同车道减速行驶的被告彭*驾驶的车辆(搭载当事人丁*等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起事故发生后,彭*、丁*等人下车并站在车辆后方及附近行车道上。约一分钟后,被告叶*驾驶车辆与此前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及彭*、丁*发生碰撞,导致丁*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叶*、彭*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彭*在被告中国*寿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保险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0万,含不计免赔),被告叶*在阳*财产保险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委托人家属徐*、杨*、余*委托我所代理,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款项。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委托人了解整个案件情况,安抚委托人的情绪,并同时启动与保险公司专业的谈判工作。确定谈判方案后办案人员多次陪同委托人前往保险公司沟通理赔事宜,因双方无法调解后立即启动诉讼程序。
该案发生在佛山市南海区,保险公司在江门市蓬江区,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交通事故的案件一般在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但因两地法院关于没有道路从业运输资格证保险公司是否免赔的判决有所差异。办案人员通过大数据检索两地大量的同类案例,经研讨最终确定向判决有利的江门法院提起诉讼,为委托人往更有利方向的争取。
办案小组整理收集有利证据后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并参与一审庭审、二审庭审。庭前,办案小组组织模拟法庭,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给予家属信心。最终,法院采纳我方的证据及意见,判决被告两家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共140多万元赔偿款。二审判决后办案小组及时联系两家保险公司沟通赔偿事宜,一周内委托人收取全部赔偿款项,对办案结果及速度非常满意。办案小组坚定践行诉讼逆转的魂与道,熟练运用诉讼逆十大法宝中的高效谈判协商能力、模拟法庭和案例大数据,最终案件取得家属满意的结果,有效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杨*、余*赔偿人民币73777.31元;
二、被告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杨*、余*赔偿人民币715777.31元。
三、驳回原告徐*、杨*、余*其他诉讼请求。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12641号民事判决第三判项;
二、变更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12641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为“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杨*、余*赔偿人民币73677.31元”;
三、变更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12641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为“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杨*、余*赔偿人民币716777.31元;”
四、驳回原告徐*、杨*、余*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1.关于事故责任承担比例的认定问题
2.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四、律师点评
本案,办案律师巧用大数据,优选管辖法院,搜集有效证据,从而争取最有利的办案效果。遇到交通事故纠纷时,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以便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案 号】(2020)粤0703民初12641号、(2021)粤07民终2867号
【委 托 人】徐*、杨*、余*(原告、被上诉人)(家属)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代理结果】两家保险公司各支付736777.31元、716777.31元赔偿款
【代理单位】广东滳雄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杨刚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1日,梁*驾驶车辆与前方同向同车道减速行驶的被告彭*驾驶的车辆(搭载当事人丁*等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起事故发生后,彭*、丁*等人下车并站在车辆后方及附近行车道上。约一分钟后,被告叶*驾驶车辆与此前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及彭*、丁*发生碰撞,导致丁*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叶*、彭*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彭*在被告中国*寿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保险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0万,含不计免赔),被告叶*在阳*财产保险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委托人家属徐*、杨*、余*委托我所代理,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款项。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委托人了解整个案件情况,安抚委托人的情绪,并同时启动与保险公司专业的谈判工作。确定谈判方案后办案人员多次陪同委托人前往保险公司沟通理赔事宜,因双方无法调解后立即启动诉讼程序。
该案发生在佛山市南海区,保险公司在江门市蓬江区,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交通事故的案件一般在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但因两地法院关于没有道路从业运输资格证保险公司是否免赔的判决有所差异。办案人员通过大数据检索两地大量的同类案例,经研讨最终确定向判决有利的江门法院提起诉讼,为委托人往更有利方向的争取。
办案小组整理收集有利证据后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并参与一审庭审、二审庭审。庭前,办案小组组织模拟法庭,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给予家属信心。最终,法院采纳我方的证据及意见,判决被告两家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共140多万元赔偿款。二审判决后办案小组及时联系两家保险公司沟通赔偿事宜,一周内委托人收取全部赔偿款项,对办案结果及速度非常满意。办案小组坚定践行诉讼逆转的魂与道,熟练运用诉讼逆十大法宝中的高效谈判协商能力、模拟法庭和案例大数据,最终案件取得家属满意的结果,有效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杨*、余*赔偿人民币73777.31元;
二、被告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杨*、余*赔偿人民币715777.31元。
三、驳回原告徐*、杨*、余*其他诉讼请求。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12641号民事判决第三判项;
二、变更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12641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为“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杨*、余*赔偿人民币73677.31元”;
三、变更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12641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为“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杨*、余*赔偿人民币716777.31元;”
四、驳回原告徐*、杨*、余*其他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1.关于事故责任承担比例的认定问题
2.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四、律师点评
本案,办案律师巧用大数据,优选管辖法院,搜集有效证据,从而争取最有利的办案效果。遇到交通事故纠纷时,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以便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