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接张*房屋合同获赔23万。
委托人张*于2017年1月2日与李*、宁*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李*、宁*将共同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区*号楼**房出售给委托人,建筑面积为90.45平方米,总房价为人民币113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依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整。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委托人得知案涉房屋已在2016年12月22日被禅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但李*、宁*表示会尽快将房产解封。委托人曾就房屋查封事宜与李*、宁*多次协商处理,但是李*、宁*却一直没有解封案涉房产,导致合同不能履行。2017年 7月13 日,委托人曾与李*、宁*在佛山市**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第三人)协商退还定金及违约金事宜,但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另委托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李*、宁*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于2017年7月31日发出律师函,要求李*、宁*给予书面答复,并就合同解除的后续事宜作出说明,李*、宁*均没有任何书面回复。委托人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要求对方返还10万元定金及支付违约金。
2017年7月18日,张*委托我所代理本案。详细了解案情后,办案律师马上发函解除合同通知书邮寄对方,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案情,起诉前多次电话与对方调解,并草拟3份调解协议书,最终因对方未如约出现,导致调解失败。随后快速准备材料立案,做好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判决出具并生效后立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积极跟进执行情况,参与首封法院分配,参与法院开债权人会议并签笔录,让委托人顺利拿回定金、违约金及中介服务费共23万3千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如下:
1、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解除;
2、被告李*、宁*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定金10万元、违约金11万3千以及中介服务费2万于原告张*。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接张*房屋合同获赔23万。
委托人张*于2017年1月2日与李*、宁*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李*、宁*将共同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区*号楼**房出售给委托人,建筑面积为90.45平方米,总房价为人民币113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依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整。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委托人得知案涉房屋已在2016年12月22日被禅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但李*、宁*表示会尽快将房产解封。委托人曾就房屋查封事宜与李*、宁*多次协商处理,但是李*、宁*却一直没有解封案涉房产,导致合同不能履行。2017年 7月13 日,委托人曾与李*、宁*在佛山市**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第三人)协商退还定金及违约金事宜,但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另委托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李*、宁*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于2017年7月31日发出律师函,要求李*、宁*给予书面答复,并就合同解除的后续事宜作出说明,李*、宁*均没有任何书面回复。委托人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要求对方返还10万元定金及支付违约金。
2017年7月18日,张*委托我所代理本案。详细了解案情后,办案律师马上发函解除合同通知书邮寄对方,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案情,起诉前多次电话与对方调解,并草拟3份调解协议书,最终因对方未如约出现,导致调解失败。随后快速准备材料立案,做好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判决出具并生效后立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积极跟进执行情况,参与首封法院分配,参与法院开债权人会议并签笔录,让委托人顺利拿回定金、违约金及中介服务费共23万3千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如下:
1、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解除;
2、被告李*、宁*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定金10万元、违约金11万3千以及中介服务费2万于原告张*。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