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接程*民间借贷案成功追回177万。
佛山市南海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一)、王某(被告二)、李某(被告三)、顾某(被告四)因酒店经营需要向委托人程先生借款100万,2015年5月12日三人签下《借据》。当日程某通过交通银行转账97万,扣除了3万元的利息,双方曾口头约定月利息为3%一个月,但《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当日佛山市南海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一)也出具收据,收到委托人借款100万元。2015年10月14日,委托人再通过银行给王某(被告二)转款27万元,扣除了3万元的利息,借款30万元给四被告,但没有借据。后酒店因涉嫌犯罪被查封,王某(被告二)和顾某(被告四)也被判刑5年,无力偿还借款,委托人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追回此借款。
我所接受程某的委托,详细了解案情后,办案律师迅速查询三名自然人名下的财产,快速准备好起诉材料,并做好账户、房产的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在办案过程中,办案律师曾多次与被告李某、被告王某及顾某两人的妻子沟通谈判,因此即便在一审判决出具后,各方仍能协商一致签署和解协议,由王某、顾某、 李某各自承担50万元,合计偿还借款及利息合计150万元。以诉讼方式达成调解,并快速收到款项,达成了当事人的委托目的,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佛山市南海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王某、李某、顾某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966234.74元及以其为本金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得利益给予原告;
2、王某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及以其为本金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得利益给予原告。
后各方协商一致于2018年4月6日签署和解协议,由王某、顾某、 李某各自承担50万元,合计偿还借款及利息合计150万元。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接程*民间借贷案成功追回177万。
佛山市南海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一)、王某(被告二)、李某(被告三)、顾某(被告四)因酒店经营需要向委托人程先生借款100万,2015年5月12日三人签下《借据》。当日程某通过交通银行转账97万,扣除了3万元的利息,双方曾口头约定月利息为3%一个月,但《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当日佛山市南海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被告一)也出具收据,收到委托人借款100万元。2015年10月14日,委托人再通过银行给王某(被告二)转款27万元,扣除了3万元的利息,借款30万元给四被告,但没有借据。后酒店因涉嫌犯罪被查封,王某(被告二)和顾某(被告四)也被判刑5年,无力偿还借款,委托人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追回此借款。
我所接受程某的委托,详细了解案情后,办案律师迅速查询三名自然人名下的财产,快速准备好起诉材料,并做好账户、房产的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在办案过程中,办案律师曾多次与被告李某、被告王某及顾某两人的妻子沟通谈判,因此即便在一审判决出具后,各方仍能协商一致签署和解协议,由王某、顾某、 李某各自承担50万元,合计偿还借款及利息合计150万元。以诉讼方式达成调解,并快速收到款项,达成了当事人的委托目的,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佛山市南海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王某、李某、顾某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966234.74元及以其为本金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得利益给予原告;
2、王某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及以其为本金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得利益给予原告。
后各方协商一致于2018年4月6日签署和解协议,由王某、顾某、 李某各自承担50万元,合计偿还借款及利息合计150万元。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