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接丁*故意伤害一案争取不予起诉。
当事人丁*与受害人徐*是多年的出租户和承租户的关系。自2015年起把承租的市东下路**号*号铺位转租给徐*,2018年3月原有的合同到期,双方经协商在2018年3月26日重新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租金从原4000元涨为4300元。事后徐*反悔,于2018年3月29日来到当事人丁*的铺位因租金价格问题与其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丁*用手将被害人徐国龙推倒在地,致被害人徐国龙右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国龙的损害程度轻伤二级。2018年4月27日,丁*被民警电话传唤,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丁*,初步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积极联系被害人,多次沟通并赔偿其医药费等获得其谅解,递交不予起诉及取保候审申请书,成功在检察院逮捕前办理取保候审。后又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沟通,递交及表达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最后当事人在完成40个小时的义工服务后,检察院不予起诉。由于家属心情急躁,办案律师
多次跟家属沟通案件进度,安抚家属情绪,家属对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工作态度表示非常满意。
2018年10月12日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作出决定:
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刑事和解,悔罪态度好,免除刑罚,决定不予起诉。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接丁*故意伤害一案争取不予起诉。
当事人丁*与受害人徐*是多年的出租户和承租户的关系。自2015年起把承租的市东下路**号*号铺位转租给徐*,2018年3月原有的合同到期,双方经协商在2018年3月26日重新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租金从原4000元涨为4300元。事后徐*反悔,于2018年3月29日来到当事人丁*的铺位因租金价格问题与其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丁*用手将被害人徐国龙推倒在地,致被害人徐国龙右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国龙的损害程度轻伤二级。2018年4月27日,丁*被民警电话传唤,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丁*,初步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积极联系被害人,多次沟通并赔偿其医药费等获得其谅解,递交不予起诉及取保候审申请书,成功在检察院逮捕前办理取保候审。后又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沟通,递交及表达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最后当事人在完成40个小时的义工服务后,检察院不予起诉。由于家属心情急躁,办案律师
多次跟家属沟通案件进度,安抚家属情绪,家属对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工作态度表示非常满意。
2018年10月12日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作出决定:
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刑事和解,悔罪态度好,免除刑罚,决定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