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2008.12.21】我所承接佛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争取无需赔偿
发布时间: 2018-12-21 | 3128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所承接佛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争取无需赔偿。

        2018年8月21日,佛山市**工业窑炉设备有限公司突然收到崔*的劳动仲裁材料。申请人崔*声称于2017年9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佛山市**工业窑炉设备有限公司处,从事普工工作。公司没有与崔*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为崔*购买社会工伤保险,工资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月工资为4096元,2018年6月11日,崔*在上班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过公司多方了解,*是熊*雇佣的工人,平时均是由熊*发放工资,而熊*因生产需要,租用了佛山市**工业窑炉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场地。公司与熊*之间是加工承包、合作关系,熊*平时承包公司的配件加工工程合同以及厂房租赁合同。发生交通事故后,崔*想要求熊*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因为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前提条件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熊*与崔*之间仅为劳务关系,所以崔*无法获得任何工伤赔偿。后来,崔*想起熊*承租了佛山市**工业窑炉设备有限公司的场地进行生产经营,故此转移确认劳动关系的目标为佛山市**工业窑炉设备有限公司。崔*现要求佛山市**工业窑炉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崔*的仲裁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佛山市**工业窑炉设备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若公司怠于应诉或者在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进行应诉,败诉风险将非常大。

       公司在听到我所律师对于案件的分析后,当天立即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希望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8822日,我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为能顺利帮助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办案律师与**公司进行详细的沟通,细致了解案情,并指导其从多个方面着手调查取证。经了解,公司与熊*之间是加工承包、合作关系,熊*平时承包公司的配件加工工程合同以及厂房租赁合同。崔*是熊*雇佣的工人,由熊*发放工资,崔*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熊*与公司合作时间较长,很多证据一时半会无法找到,我所律师通过与仲裁委沟通,为委托人争取有利的时间以便找到案件关键证据。庭审上,我所律师提交了多方面对**公司的有利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通过向崔*发问来印证我方的主张,最终通过仲裁驳回崔*全部仲裁请求。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如下裁决:

驳回崔*全部仲裁请求。

返回列表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 | 宁夏在线 | 刑事律师 | 佛山婚姻律师 | 佛山刑事律师 | 佛山合同案例 | 东营搬家公司 | 太平洋在线 | 谢保平律师 | 沈阳律师 | 中国律师
Copy©right 2003-2017熊何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191131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