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接丁*医疗纠纷案成功获18万赔偿。
2017年6月22日下午,患方(死者)符*因身体不适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服务站诊治,并按一般腹痛进行诊治。下午15:45,患者再次疼痛感加强,给予654-20.8ml肌注+5%葡萄糖+西咪替汀0.4静滴,下午15:45,心电图提示:下壁心肌梗死。下午15:50立即给予硝酸甘油片0.5mg舌下含服,立即给予硝酸甘油注射液1m静滴,同时呼救救护车。下午15:59患者呼吸及心跳骤停,立即给予胸外按压。下午16:10救护车到来,下午18:00心电图呈直线。符*于2017年6月22日当天死亡。
现因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服务站不肯赔偿,严重侵害了丁*(符*家属)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7年10月11日,我所接受丁*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第一,应第一时间带委托人去对方病例室封存病历材料;第二,应做死因鉴定、医疗过错责任鉴定。
为能顺利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丁*进行详细的沟通,细致了解案情细节,并查阅本案病历材料以及相关医疗操作规范。经过一段时间的深研,办案律师认为,首先对方在接诊时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有的检查、确诊义务,导致对患方符**的病因、病情出现严重误诊,将突发心肌梗死的患方符**的病情误诊为一般腹痛,并按一般腹痛进行诊治;其次,对方的急救措施存在严重不当、拖延的问题,延误救治时机,是导致患方符**因救治不力、救治不及时而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在本案申请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时,办案律师向鉴定中心提交了陈述意见书,表明对本案医疗的意见。
2017年6月28日,司法鉴定中心对符*的死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符*符合因患冠心病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院方对被鉴定人符*的诊疗行为与符*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因果关系20%。
最终,帮委托人丁*争取到院方承担过错责任,并由一审法院出具判决书,当事人如愿获得赔偿18万余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服务站一次性向原告丁*赔偿171218.7元。
2、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服务站向原告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接丁*医疗纠纷案成功获18万赔偿。
2017年6月22日下午,患方(死者)符*因身体不适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服务站诊治,并按一般腹痛进行诊治。下午15:45,患者再次疼痛感加强,给予654-20.8ml肌注+5%葡萄糖+西咪替汀0.4静滴,下午15:45,心电图提示:下壁心肌梗死。下午15:50立即给予硝酸甘油片0.5mg舌下含服,立即给予硝酸甘油注射液1m静滴,同时呼救救护车。下午15:59患者呼吸及心跳骤停,立即给予胸外按压。下午16:10救护车到来,下午18:00心电图呈直线。符*于2017年6月22日当天死亡。
现因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服务站不肯赔偿,严重侵害了丁*(符*家属)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7年10月11日,我所接受丁*的委托。办案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第一,应第一时间带委托人去对方病例室封存病历材料;第二,应做死因鉴定、医疗过错责任鉴定。
为能顺利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丁*进行详细的沟通,细致了解案情细节,并查阅本案病历材料以及相关医疗操作规范。经过一段时间的深研,办案律师认为,首先对方在接诊时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有的检查、确诊义务,导致对患方符**的病因、病情出现严重误诊,将突发心肌梗死的患方符**的病情误诊为一般腹痛,并按一般腹痛进行诊治;其次,对方的急救措施存在严重不当、拖延的问题,延误救治时机,是导致患方符**因救治不力、救治不及时而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在本案申请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时,办案律师向鉴定中心提交了陈述意见书,表明对本案医疗的意见。
2017年6月28日,司法鉴定中心对符*的死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符*符合因患冠心病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院方对被鉴定人符*的诊疗行为与符*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因果关系20%。
最终,帮委托人丁*争取到院方承担过错责任,并由一审法院出具判决书,当事人如愿获得赔偿18万余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服务站一次性向原告丁*赔偿171218.7元。
2、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服务站向原告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