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张*松人损获赔7万。
被告张*承接涉案工地围闭工程(即用广告牌将工地围闭起来)后,发包给被告黄*,被告黄*雇请原告等人施工,约定原告报酬为280元/天。2016年6月17日下午5时许,被告黄*与其他受雇人员在地上扶广告牌,由原告负责焊接广告牌,原告通过人字梯爬上离地约两米高的地方进行焊接期间,一阵风吹向广告牌,被告黄*等人未扶稳,广告牌倒向梯子,导致原告从梯子上掉下,脚跟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双跟骨粉碎性骨折。经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评定为九级伤残。再查明,原告受伤前在佛山地区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以上,原告儿子张*和女儿张*由原告夫妻抚养。两被告预支了原告医疗费75693.6元、护理费120元、轮椅费420元、伙食费830元、生活费25000元,合共102063.6元。
现被告不愿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和赔偿,被告更对原告伤情不管不问,且不愿承担任何费用和赔偿。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张*委托我所代理本案后,办案律师积极搜集与本案相似的案例,查找有关法律法规,对原告提交的大量证据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并积极取证。办案律师认为原告受雇于黄*,工作过程中从高处跌落,黄*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认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审对方上诉后,办案律师通过积极沟通,运用高超的调解能力,促成原告与被告和解,被告当庭支付70000元赔偿,确保当事人后续治疗费用,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黄*、张*于2019年5月17日向张*支付70000元。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张*松人损获赔7万。
被告张*承接涉案工地围闭工程(即用广告牌将工地围闭起来)后,发包给被告黄*,被告黄*雇请原告等人施工,约定原告报酬为280元/天。2016年6月17日下午5时许,被告黄*与其他受雇人员在地上扶广告牌,由原告负责焊接广告牌,原告通过人字梯爬上离地约两米高的地方进行焊接期间,一阵风吹向广告牌,被告黄*等人未扶稳,广告牌倒向梯子,导致原告从梯子上掉下,脚跟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双跟骨粉碎性骨折。经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评定为九级伤残。再查明,原告受伤前在佛山地区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以上,原告儿子张*和女儿张*由原告夫妻抚养。两被告预支了原告医疗费75693.6元、护理费120元、轮椅费420元、伙食费830元、生活费25000元,合共102063.6元。
现被告不愿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和赔偿,被告更对原告伤情不管不问,且不愿承担任何费用和赔偿。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张*委托我所代理本案后,办案律师积极搜集与本案相似的案例,查找有关法律法规,对原告提交的大量证据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并积极取证。办案律师认为原告受雇于黄*,工作过程中从高处跌落,黄*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认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审对方上诉后,办案律师通过积极沟通,运用高超的调解能力,促成原告与被告和解,被告当庭支付70000元赔偿,确保当事人后续治疗费用,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如下:
黄*、张*于2019年5月17日向张*支付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