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潘*建装饰装修合同追回3万多元工程款。
原、被告经过协商约定,被告一深圳市乐*工程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将其承包第三人佛山市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室内装饰工程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原告潘*建、潘*高,由两原告负责第三人的室内木工板块的装修工程。原告按照约定的标准规范及质量要求,如期完成该工程并已经过第三人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双方确认工程款为3万元。被告一拒绝在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并且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万元。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但被告一深圳市乐*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二深圳市乐*工程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遂潘*建、潘*高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足额拿回工程款。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确定办案思路,与当事人进行详细的面谈。了解案件细节、整理证据材料,翻译当事人与乐*装修项目经理周**的录音,向法院提起诉讼,参与庭审。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被告一、被告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高、潘*建支付装修款30000元及利息。判决过后,办案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程序,向被告追回工程款本息36673.5元。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潘*建装饰装修合同追回3万多元工程款。
原、被告经过协商约定,被告一深圳市乐*工程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将其承包第三人佛山市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室内装饰工程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原告潘*建、潘*高,由两原告负责第三人的室内木工板块的装修工程。原告按照约定的标准规范及质量要求,如期完成该工程并已经过第三人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双方确认工程款为3万元。被告一拒绝在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并且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万元。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但被告一深圳市乐*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二深圳市乐*工程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遂潘*建、潘*高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足额拿回工程款。
我所办案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后,确定办案思路,与当事人进行详细的面谈。了解案件细节、整理证据材料,翻译当事人与乐*装修项目经理周**的录音,向法院提起诉讼,参与庭审。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被告一、被告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高、潘*建支付装修款30000元及利息。判决过后,办案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程序,向被告追回工程款本息3667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