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杨*房屋买卖纠纷案成功退还购房款。
2018年2月27日,杨*与佛山市顺德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双方约定:杨*向**房地产公司认购某楼盘某房屋,总价1430709元。原告签署当天需支付定金20000元,于2018年3月1日支付首期房款51535元(不含定金),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杨*向**房地产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27日支付首期房款包括20000定金共95068元,于2018年5月21日支付71535元,合计166603元。
后杨*要求**房地产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遭到**房地产拒绝。
办案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第一时间向房地产公司发送律师函,并与对方进行多次协商调解。知悉对方没有调解意愿后,我方起草法律文书收集证据材料立案起诉。办案律师庭审中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房地产公司向杨*返还116603元。判决后**房地产公司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判决生效后,办案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后法院执行121133.54元判决及延迟履行利息款项给委托人杨*。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2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
2、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杨*返还人民币116603元。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杨*房屋买卖纠纷案成功退还购房款。
2018年2月27日,杨*与佛山市顺德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双方约定:杨*向**房地产公司认购某楼盘某房屋,总价1430709元。原告签署当天需支付定金20000元,于2018年3月1日支付首期房款51535元(不含定金),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杨*向**房地产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27日支付首期房款包括20000定金共95068元,于2018年5月21日支付71535元,合计166603元。
后杨*要求**房地产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遭到**房地产拒绝。
办案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及细节,确定办案思路及方案,第一时间向房地产公司发送律师函,并与对方进行多次协商调解。知悉对方没有调解意愿后,我方起草法律文书收集证据材料立案起诉。办案律师庭审中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房地产公司向杨*返还116603元。判决后**房地产公司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判决生效后,办案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后法院执行121133.54元判决及延迟履行利息款项给委托人杨*。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2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
2、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杨*返还人民币1166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