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罗*虚开发票罪成功争取轻判。
被告罗*从2013年开始经营佛山市高明区扬*加工厂,主营加工、销售农副产品。2015年1月至12月间,罗*通过贺*、黄*收购农副产品,然后交由罗定浩*公司和高要裕*加工厂加工后出口。罗*向贺*、黄*支付货款及费用,后两人到当地代开农副产品普通发票(含开票费及运费等)。罗*通过贺*、黄*提供123人身份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发票等,指使其员工到银行办理123个存折,并做账支付96651342元到上述各账户,再向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12563674.46元。经查实,罗*以24人名义开具共计52张农副产品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22081927元。
罗*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羁押),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其家属委托我所律师为其代理辩护。
(文中均为化名)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量刑建议:被告罗*涉嫌虚开发票罪,因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罗*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罗*虚开发票罪成功争取轻判。
被告罗*从2013年开始经营佛山市高明区扬*加工厂,主营加工、销售农副产品。2015年1月至12月间,罗*通过贺*、黄*收购农副产品,然后交由罗定浩*公司和高要裕*加工厂加工后出口。罗*向贺*、黄*支付货款及费用,后两人到当地代开农副产品普通发票(含开票费及运费等)。罗*通过贺*、黄*提供123人身份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发票等,指使其员工到银行办理123个存折,并做账支付96651342元到上述各账户,再向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12563674.46元。经查实,罗*以24人名义开具共计52张农副产品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22081927元。
罗*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羁押),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其家属委托我所律师为其代理辩护。
(文中均为化名)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量刑建议:被告罗*涉嫌虚开发票罪,因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罗*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