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邹*水产品责任纠纷成功追回7万余元赔偿款。
原告邹*水为养殖目的,经网络搜索途径找到被告广东**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在其网站宣传黄骨鱼苗中,雄鱼比例达90%以上,遂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告购买了375000尾黄骨鱼苗。但至2017年10月底,鱼苗养殖至上市规格,原告准备将该批黄骨鱼向市场销售,发现黄骨鱼雌鱼的比例高于雄鱼,未能达到购买时雄鱼比例达90%以上的约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黄骨鱼比例进行确认,但被告未予配合。因此原告向相关测试中心申请对黄骨鱼雌雄比例进行检验,得出结果证实黄骨鱼雄性率为53.3%。
由于成熟的雄性黄骨鱼比雌性黄骨鱼尺寸大、质量重、营养价值高,因而市场一般销售的黄骨鱼均以雄性黄骨鱼为主,雌性黄骨鱼的市场认可度低、相应的售价也低。由于被告的不诚信履约行为,导致原告低价卖出黄骨鱼,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遂原告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追回赔偿损失。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办案律师迅速与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查找相关材料、案例,调查黄骨鱼的市场价格、与黄骨鱼有关的杂志周刊、论文文献等,并且根据材料制定办案的方案。在制定方案后,办案律师马上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打印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并着手准备起诉材料,到法院进行立案。期间与法院保持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等。在庭审上,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最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东**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邹*水赔偿损失72054.2元。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广东**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水赔偿损失72054.2元。
二、被告广东**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水支付鉴定费1万元。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邹*水产品责任纠纷成功追回7万余元赔偿款。
原告邹*水为养殖目的,经网络搜索途径找到被告广东**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在其网站宣传黄骨鱼苗中,雄鱼比例达90%以上,遂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告购买了375000尾黄骨鱼苗。但至2017年10月底,鱼苗养殖至上市规格,原告准备将该批黄骨鱼向市场销售,发现黄骨鱼雌鱼的比例高于雄鱼,未能达到购买时雄鱼比例达90%以上的约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黄骨鱼比例进行确认,但被告未予配合。因此原告向相关测试中心申请对黄骨鱼雌雄比例进行检验,得出结果证实黄骨鱼雄性率为53.3%。
由于成熟的雄性黄骨鱼比雌性黄骨鱼尺寸大、质量重、营养价值高,因而市场一般销售的黄骨鱼均以雄性黄骨鱼为主,雌性黄骨鱼的市场认可度低、相应的售价也低。由于被告的不诚信履约行为,导致原告低价卖出黄骨鱼,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遂原告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尽快追回赔偿损失。
我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办案律师迅速与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查找相关材料、案例,调查黄骨鱼的市场价格、与黄骨鱼有关的杂志周刊、论文文献等,并且根据材料制定办案的方案。在制定方案后,办案律师马上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打印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并着手准备起诉材料,到法院进行立案。期间与法院保持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等。在庭审上,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最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东**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邹*水赔偿损失72054.2元。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广东**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水赔偿损失72054.2元。
二、被告广东**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水支付鉴定费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