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成功追回工程款18万余元及利息。
2011年11月21日,原告陈*与被告一美**公司、被告二邓*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陈*向被告美**公司、邓*承包星棚、铝窗等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按照图施工、验收。双方对承包方式、工程单价、付款方式等事项均进行了约定,由原告陈**施工并包工包料。协议书签署后,陈**依约安排人员进场施工,工程于2012年顺利完工并交付使用,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1363920元。截至陈**起诉之日,二被告尚欠¥188196元未支付。原告陈**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接案后,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委托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立即成立专项办案小组着手研究案件,并与陈**进行多次沟通,了解案情细节,制成谈话笔录,并指导其收集相应的证据。通过制作大数据检索报告和大事件可视化图,使委托人和办案小组对整个案情更加清晰明了。同时办案律师在短时间内收集、固定证据,随即第一时间向法院立案起诉,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保障委托人的权益。最终,一审法院采纳我方的意见,支持原告陈**的所有诉求。
被告一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对方未向法院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被告一的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被告美**公司、邓*向原告陈**支付工程款188196元及利息。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成功追回工程款18万余元及利息。
2011年11月21日,原告陈*与被告一美**公司、被告二邓*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陈*向被告美**公司、邓*承包星棚、铝窗等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按照图施工、验收。双方对承包方式、工程单价、付款方式等事项均进行了约定,由原告陈**施工并包工包料。协议书签署后,陈**依约安排人员进场施工,工程于2012年顺利完工并交付使用,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1363920元。截至陈**起诉之日,二被告尚欠¥188196元未支付。原告陈**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接案后,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委托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立即成立专项办案小组着手研究案件,并与陈**进行多次沟通,了解案情细节,制成谈话笔录,并指导其收集相应的证据。通过制作大数据检索报告和大事件可视化图,使委托人和办案小组对整个案情更加清晰明了。同时办案律师在短时间内收集、固定证据,随即第一时间向法院立案起诉,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保障委托人的权益。最终,一审法院采纳我方的意见,支持原告陈**的所有诉求。
被告一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对方未向法院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被告一的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被告美**公司、邓*向原告陈**支付工程款188196元及利息。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