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接的张*协助组织卖淫罪不予起诉。
张*磊任职的**沐足店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除了正常的沐足、按摩,还为客户提供卖淫服务,具体分多种价位。张*磊在该店铺任职经理一职。2017年1月18日,嫌疑人张*磊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南沙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初步审查,认定全部人员涉及组织卖淫罪,同案被抓的还有店主、主管及其他经理共5人。张*磊供述,**沐足店有存在组织多名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的犯罪行为张*磊罪名也被更改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判决:
决定对张*磊不予起诉。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郑*磊,初步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向公安递交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抓紧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争取进一步了解案情的全面情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过程中,办案律师了解到嫌疑人的工作内容限于依照主管的指示,对于服务内容、技师安排均没有自主权;且其日常工作中大多数是合法合规的保健服务,月收入在3500元左右,并没有从犯罪中获得较大利润。据此,办案律师判断嫌疑人不存在证据证实构成该罪,并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撰写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递交给检察院。
案件经过一次退回侦查之后,检察院认定嫌疑人张*磊虽然参与该项组织卖淫活动,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为从犯,并且从中获利甚微,具有坦白情节。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于2017年8月3日当日释放嫌疑人郑*磊。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接的张*协助组织卖淫罪不予起诉。
张*磊任职的**沐足店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除了正常的沐足、按摩,还为客户提供卖淫服务,具体分多种价位。张*磊在该店铺任职经理一职。2017年1月18日,嫌疑人张*磊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南沙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初步审查,认定全部人员涉及组织卖淫罪,同案被抓的还有店主、主管及其他经理共5人。张*磊供述,**沐足店有存在组织多名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的犯罪行为张*磊罪名也被更改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判决:
决定对张*磊不予起诉。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郑*磊,初步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向公安递交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抓紧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争取进一步了解案情的全面情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过程中,办案律师了解到嫌疑人的工作内容限于依照主管的指示,对于服务内容、技师安排均没有自主权;且其日常工作中大多数是合法合规的保健服务,月收入在3500元左右,并没有从犯罪中获得较大利润。据此,办案律师判断嫌疑人不存在证据证实构成该罪,并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撰写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递交给检察院。
案件经过一次退回侦查之后,检察院认定嫌疑人张*磊虽然参与该项组织卖淫活动,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为从犯,并且从中获利甚微,具有坦白情节。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于2017年8月3日当日释放嫌疑人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