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谷*行政处罚成功为当事人免于处罚。
谷*系三水区老**食品商行的店长。2019年3月27日,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送达拟作出行政处罚书中称,谷*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老**食品商行的实际经营者,且在经营过程中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某牛初乳复合粉”(规格:25g/袋×14袋)10盒、“某黄精酒”(规格:500m1×2)5盒等商品;2、按涉案货值77920元的十五倍罚款116.88万元。
在接受委托后,办案人员发现委托当天是申请举行听证最后一天的限期,便加急起草举行听证申请书,并及时与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联系人取得联系,释明情况并如期寄出申请书。为了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大的利益,办案人员迅速向当事人了解案件细节,也明确了以处罚程序(包括处罚人、被处罚人)是否合法合理、谷*是否系实际经营者、店面内是否存在违规销售的情况三个研究方向。在确定方案后,办案律师及时进行内部沟通研究,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确定了听证申辩方案,并在听证结束后多次向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法律意见书与证据以佐证观点。随后办案律师积极和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针对其所持有的证据逐一击破,最终成功为当事人谷*免于逾百万的行政处罚。
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
该案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谷*行政处罚成功为当事人免于处罚。
谷*系三水区老**食品商行的店长。2019年3月27日,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送达拟作出行政处罚书中称,谷*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老**食品商行的实际经营者,且在经营过程中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某牛初乳复合粉”(规格:25g/袋×14袋)10盒、“某黄精酒”(规格:500m1×2)5盒等商品;2、按涉案货值77920元的十五倍罚款116.88万元。
在接受委托后,办案人员发现委托当天是申请举行听证最后一天的限期,便加急起草举行听证申请书,并及时与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联系人取得联系,释明情况并如期寄出申请书。为了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大的利益,办案人员迅速向当事人了解案件细节,也明确了以处罚程序(包括处罚人、被处罚人)是否合法合理、谷*是否系实际经营者、店面内是否存在违规销售的情况三个研究方向。在确定方案后,办案律师及时进行内部沟通研究,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确定了听证申辩方案,并在听证结束后多次向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法律意见书与证据以佐证观点。随后办案律师积极和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针对其所持有的证据逐一击破,最终成功为当事人谷*免于逾百万的行政处罚。
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
该案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