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邹**强奸罪成功争取轻判。
2019年10月26日凌晨开始,被告人邹*与被害人吕*(系未成年人)等人在佛山市某会所喝酒,当日11时23分许,被告人邹*趁被害人吕*醉酒昏迷之际,将被害人吕*扛入该会所房间内,脱掉被害人吕*及其本人的裤子意欲和被害人吕*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醒来后反抗未能得逞。随后被害人拨打电话报警。邹*对报警事实知情,留在会所未逃离,民警随后赶至该会所将邹*抓获。
邹*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针对此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其强奸罪。并于2020年2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马上指派办案律师到禅城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立刻开展工作,马上向办案机关沟通案件。在整个委托过程中,办案律师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刻跟进案件进度并稳定其情绪,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开庭前处于疫情高峰期,办案律师无法做开庭前会见工作,但得益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律师多次向犯罪嫌疑人分析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审判阶段,经过办案律师的不懈努力,法庭采纳我方办案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得以轻判。当事人对此表示十分满意。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1529号
我所承办邹**强奸罪成功争取轻判。
2019年10月26日凌晨开始,被告人邹*与被害人吕*(系未成年人)等人在佛山市某会所喝酒,当日11时23分许,被告人邹*趁被害人吕*醉酒昏迷之际,将被害人吕*扛入该会所房间内,脱掉被害人吕*及其本人的裤子意欲和被害人吕*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醒来后反抗未能得逞。随后被害人拨打电话报警。邹*对报警事实知情,留在会所未逃离,民警随后赶至该会所将邹*抓获。
邹*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针对此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其强奸罪。并于2020年2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马上指派办案律师到禅城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立刻开展工作,马上向办案机关沟通案件。在整个委托过程中,办案律师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刻跟进案件进度并稳定其情绪,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开庭前处于疫情高峰期,办案律师无法做开庭前会见工作,但得益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律师多次向犯罪嫌疑人分析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审判阶段,经过办案律师的不懈努力,法庭采纳我方办案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得以轻判。当事人对此表示十分满意。